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為: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對象條件;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當防衛;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
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如下:
1、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損害;
3、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4、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
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防衛過當。具體如下: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于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2、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正當防衛的條件有:
1、必須是為了保衛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在這一行為中,防衛目的的正義性是正當防衛首要條件,特別要注意的是,出于保護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實施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如果以引誘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襲擊自己,打死打傷他人的不是正當防衛;賭博犯罪時,為保護賭資而將另外搶劫贓物的罪犯打死打傷的行為也不是正當防衛;
2、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而進行的防衛。
也就是說,當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采取防衛行為。尤其要指出的是,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防衛。如司法機關逮捕人犯、執行搜查任務時,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進行的反抗,不叫正當防衛;
3、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進行防衛。
對實施不法行為者的親屬或其他人進行報復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4、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進行的防衛。
對還沒有開始或已經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進行防衛。如搶劫犯正在搶劫,被搶劫的人和群眾可以防衛。如果搶劫者已被群眾抓住,這時就不能以正當防衛的理由對其繼續打擊,而應扭送公安機關;
5、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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