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走私犯罪的行為方式如下:(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的;(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臨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的;(三)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稅的;(四)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的;(五)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定減稅或者免稅進出口用于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如何判定走私行為
違反有關海關的法律 法規 ,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征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 《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或者 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認定走私罪
對于不同形式的走私行為的認定標準:(一)通關走私。指行為人通過海關進出境,采取偽報、瞞報、低報、偽裝、藏匿等手段走私。這種方式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比例比較大。(二)繞關走私。即不通過海關監管區而非法繞關走私。如在邊境地區直接運輸貨物進境。(三)后續走私。又叫變相走私,指行為人先合法地進口了貨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而后違法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擅自銷售牟利。在內地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屬于后續走私。(四)間接走私。又稱為準走私或牽連走私,它并不直接進出國(邊)境進行走私,而是因為與走私行為聯系密切而被規定以走私罪論處,這種行為對走私犯罪起幫助實現或者誘發的作用。包括兩種情況:1、向走私人直接收購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貨物物品罪的行為有哪些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較為常見的走私犯罪,該罪有以下幾種行為表現:1、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稅款。2、未經海關許可并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進料加工的保稅貨物(暫不繳納關稅)或者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少征或不征關稅)在境內銷售牟利。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普通貨物、物品。4、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
【法律依據】
《刑法》第153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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