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行為違法。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是民事侵權的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6868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您好,若構成高空拋物罪的話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就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要素而言,法律規定得較為簡單,其中包括“建筑物或者高空”“拋擲”“物品”及“情節嚴重”。
建筑物或者高空:高空拋物罪所規制的拋物行為的場所既可以是建筑物涉及的高空,也可以是其他高空。增加“建筑物”的規定,只是起到突出強調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符合高空要求的拋物場所均符合“建筑物或其他高空”的規定,判斷的重點在于拋物行為發生地是否屬于“高空”。
拋擲:一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上看,行為人對“拋擲”行為明顯存在故意。二是從行為人的行動上看,“拋擲”行為還強調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一種主動狀態,即存在人為地對物品施加的外部力量。
“物品”:是指有形物,無形物不可以成為拋擲行為的對象,對于一些下落過程不會具有較大動能的物品,例如羽毛、單片紙巾等,就不應當納入高空拋物罪中的物品所涵蓋的范圍
“情節嚴重”:此處的情節是指能夠體現對社會公共秩序破壞程度的情節。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情節應當包括行為時物品墜落場所、物品墜落時的人員狀況、拋物高度、物品類型等因素,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作者:王志祥 李昊天,來源:檢察日報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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