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有什么特征
一、非法集資有什么特征
1、非法集資有四個特征:
(1)集資行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4、主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有區別嗎
一、 集資詐騙罪 和 詐騙罪 有區別嗎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一)犯罪的對象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二)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為了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相對于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同時,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集資詐騙罪即是與集資活動相關的一種犯罪,亦是詐騙罪的一種。而集資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所聚集的資金占為己有的目的,而是否具備這樣的目的,需要結合相關 證據 和具體案情才能進行判斷。實踐中,也可以把集資詐騙罪當做是詐騙類犯罪中一種特殊情況,該罪往往是通過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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