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兩個罪名在犯罪構成上有許多重合之處,都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籌集資金,都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什么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是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有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一般會承諾且盡力營利來保障還本付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后不能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或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生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我們可以從這幾個方面判斷兩者區別: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籌集的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集資詐騙則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或者單位債務。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單位一般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具有一定的資金償還能力;集資詐騙一般都是皮包公司或者早已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從造成的后果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般可以通過變賣資產部分返還;集資詐騙在案發前資金多已難以為繼,不能償還投資人。當然,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才能判斷犯罪主體是涉嫌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上從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幾個區別進行闡述。主要是籌資的目的、用途、經營狀況、后果等方面來看。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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