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15歲搶劫別人 構成犯罪嗎
15歲搶劫別人構成搶劫罪。
法律分析
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搶劫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其實施搶劫行為,則構成搶劫罪,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情節輕微不予刑事處罰的,則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也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但此時由于屬于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就不能對其處死刑,當然也是不能判處死緩的。作為當事人的父母,應該帶領孩子主動自首,如實交代罪行 自首,即在孩子犯罪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之一,直接關系到量刑是否從輕的問題。因此,自首是避免東窗事發、減輕刑罰的最好途徑。 當然,不是自己主動投案,而是已經被采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也成立自首,對于所供述的罪行仍然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一、 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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