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一種財產犯罪,了解侵占罪的數額要求,可以明白哪些行為可以納入進侵占罪的范疇。一、侵占罪的數額要求是什么?關于侵占罪的數額問題。侵占罪是刑事處罰較輕的一種犯罪,我們要確定它的定罪起點,就要充分考慮侵占罪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而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區別,以實現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謙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三大價值目標之一,刑法對法益的保護具有補充性,即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有的同志認為,侵占代為保管物犯罪近似于貪污罪,但主張參照盜竊罪定罪數額來確定起點,即以人民幣500—2000元為起點。有的主張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中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即以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為起點。二、侵占罪數額的法律規定怎樣?《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三、侵占罪行為的表現如何?侵占罪客觀罪行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1)非法占為己有。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的行為,或者將合法占有的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侵占行為的本質屬性是:“變合法占有為非法所有”。①合法持有,是以合法的方式保管他人的財物,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財物。②非法據為己有,是行為人將他人的財產轉換為自己所有,具體表現為排除財產的權利人(所有人、占有人、持有人等)對財產的所有或者占有。行為人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名義、意思占有、使用或者處分他人的財物。(2)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可以概括為拒不交還,是物的主人或者有關機關要求行為人退還或者交出而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即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返還義務。需要注意:“拒不退還、拒不交出”與“非法占為己有”均是侵占罪的構成要素,但從舉證的角度看,只要舉證證明“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占為己有”其中一個要素即可,另一要素就無需證明,在學理上,我們將上述情形中,舉證證明的要素稱為事實性構成要素,另一無需舉證證明的要素稱為評價性構成要素。(3)行為對象:限于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具體而言: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財物,既可以是他人的個人財務,也可以是公共財物,或者單位的財物。財物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代為保管他人財物可以基于委托關系,也可以基于無因管理。②遺忘物。刑法上稱為“遺忘物”,在民法上稱為遺忘物與遺失物。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過后還能想起是遺忘在何處,如果未被他人處置,還能在原地找到。③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沉沒在水中或者隱藏于他物之中的或者所有人不確定歸國家所有的財物。作為侵占罪對象的埋藏物,必須是一般人根據經驗能夠判斷財物是有主物,是財物主人埋藏于此,但是財物主人又沒有形成對于該物的有效占有。(4)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侵占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才能構成本罪。實務中,一般以5000元至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法律客觀:侵占罪的數額標準侵占罪是刑事處罰較輕的一種犯罪,我們要確定它的定罪起點,就要充分考慮侵占罪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而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區別,以實現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謙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三大價值目標之一,刑法對法益的保護具有補充性,即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有的同志認為,侵占代為保管物犯罪近似于貪污罪,但主張參照盜竊罪定罪數額來確定起點,即以人民幣500—2000元為起點。有的主張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中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即以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為起點。和貪污罪相比貪污罪中雖也有侵吞公款的犯罪形式,但貪污罪更強調犯罪主體的職務要求,強調要懲治犯罪者的違職性,貪污數額在定罪量刑中并不是起主要作用。侵占罪主體只是與被侵害人存在民事方面的法律關系,這與貪污罪主體從事公務性質具有截然不同的區別,因而侵占罪與貪污罪就不存在較大的可比性。將侵占罪定罪起點對照盜竊罪就更不適當。因為盜竊罪的量刑幅度與侵占罪相比差別巨大,那么在起點方面也就應該表現為差別巨大,否則就會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職務侵占罪相比新刑法規定的職務侵占罪雖與侵占罪同屬侵犯財產犯罪,但兩者仍存在民事關系與企業內部管理關系的區別之處,且兩罪的處罰幅度相差較大,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行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兩罪比較,侵占罪是輕罪,職務侵占罪是重罪,所以,將侵占罪的定罪數額參照職務侵占罪的講法是不妥當的。以上就是侵占罪的數額標準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構成侵占罪是有起點數額的,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有可能構成本罪。一、數額多少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兩種:(1)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2)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二、侵占罪客觀罪行的表現侵占罪客觀罪行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1.非法占為己有。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的行為,或者將合法占有的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侵占行為的本質屬性是:“變合法占有為非法所有”。①合法持有,是以合法的方式保管他人的財物,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財物。②非法據為己有,是行為人將他人的財產轉換為自己所有,具體表現為排除財產的權利人(所有人、占有人、持有人等)對財產的所有或者占有。行為人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名義、意思占有、使用或者處分他人的財物。2.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可以概括為拒不交還,是物的主人或者有關機關要求行為人退還或者交出而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即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返還義務。需要注意:“拒不退還、拒不交出”與“非法占為己有”均是侵占罪的構成要素,但從舉證的角度看,只要舉證證明“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占為己有”其中一個要素即可,另一要素就無需證明,在學理上,我們將上述情形中,舉證證明的要素稱為事實性構成要素,另一無需舉證證明的要素稱為評價性構成要素。3.行為對象:限于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具體而言: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財物,既可以是他人的個人財務,也可以是公共財物,或者單位的財物。財物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代為保管他人財物可以基于委托關系,也可以基于無因管理。②遺忘物。刑法上稱為“遺忘物”,在民法上稱為遺忘物與遺失物。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過后還能想起是遺忘在何處,如果未被他人處置,還能在原地找到。③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沉沒在水中或者隱藏于他物之中的或者所有人不確定歸國家所有的財物。作為侵占罪對象的埋藏物,必須是一般人根據經驗能夠判斷財物是有主物,是財物主人埋藏于此,但是財物主人又沒有形成對于該物的有效占有。4.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侵占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才能構成本罪。實務中,一般以5000元至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三、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1.行為人身份不同。①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都是身份犯,但是身份內容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身份是曾經合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人。②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限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2.行為對象不同。①侵占罪的行為對像是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拾得他人遺忘物或者發現埋藏物;②職務侵占罪的行為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其他單位的財物,或者前述單位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本單位財產論。3.犯罪行為方式不同。①侵占罪的犯罪行為方式是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其占有與職務無關。②職務侵占罪的犯罪行為方式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竊取、騙取、侵吞等方式侵占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非法占為己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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