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誰有權報案
法律主觀:
對于 職務侵占罪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都有權利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侵占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于侵占罪后,應當撤銷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定,對于侵占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占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侵占罪的告訴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告訴的對象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占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二)侵占罪的訴訟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23號)第一條的規定,侵占案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不屬于公訴案件的范疇,因此,侵占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按自訴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審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另外,對于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侵占案唯一一個在刑事案件中屬于絕對親告罪的,只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夠進行相關的立案。如果是受害人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的話,公安機關發現該案件是屬于侵占案的話,需要撤案,有受害人去法院提起相關訴訟才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公安機關怎么處理
侵占罪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主動處理。如果確實存在犯罪行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侵占罪是自訴案件,不是公安機關立案的管轄范圍,也就沒有對侵占罪拘留的問題。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一、侵占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1、侵占罪與盜竊罪的界限。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
(2)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2、侵占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具體如下: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侵占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侵占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占罪是自訴案件。
二、侵占罪提起自訴后法院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有適格的自訴人。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侵占罪的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四、侵占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侵占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在我國,公安機關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沒有管轄權的,除了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誹謗罪等都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公訴案件不同,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起訴主體也只能是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嗎
一、侵占罪公安會不會立案
依據刑法的規定,侵占罪是屬于告知才處理的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該類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注意什么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系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三、什么情況下公安局可以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 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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