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罪并罰怎么算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一、數罪并罰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有數罪人犯有數罪,是數罪并罰的事實前提。只有數罪存在,才有并罰可言:如果沒有數罪,就沒有必要并罰。因此,一人犯有數罪是數罪并罰的前提。關于這里的數罪,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如何區分一罪與數罪問題,完全通過刑法理論加以解決。
2、在理解數罪并罰概念中一人犯有數罪的時候,還有一個問題值得研究,就是這里的數罪是否包括同種數罪在刑法理論上,數罪存在異種數罪與同種數罪之分。異種數罪是指一人犯了數個不同種類的罪行,同種數罪是指一人犯了數個相同的罪行。
二、所犯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限之內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司法實踐中,在處理被告人刑滿釋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時,發現他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處的刑罰執行期間,犯有其他罪行,未經過處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如果漏罪與新罪屬于不同種的罪行,即應對漏罪與刑滿釋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別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如果漏罪與新罪屬于同一種罪,可以判處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實行數罪并罰。
三、從時間上可以把數罪并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并罰的情況,后文稱其為普通數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判決均未宣告,因此,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并后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行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4、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擬制的8種罪
法律主觀:
一、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未使用暴力過失則為本罪加重情節)(拘禁中故意殺人的數罪并罰)(2)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5)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二、刑法量刑一般特征:1、如果是沒有超出范圍的致人重傷死亡,則是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與基礎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2、如果是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死亡,則是轉化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3、如果是犯罪實施途中,另起犯意,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數罪并罰三、法定的一罪1、綁架殺人的成立綁架罪(綁架并傷害的,數罪并罰;為綁架而傷害的,綁架一罪)2、拐賣婦女、兒童并強奸或強迫賣淫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一罪,但猥褻的為數罪并罰)3、強奸后強迫賣淫的成立強迫賣淫罪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并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威脅、暴力方法抗拒檢查的,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5、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以威脅、暴力方法抗拒檢查的,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6、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毒品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毒品罪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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