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jù)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nèi),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根據(jù)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1)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3)后罪可以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所以,在認定累犯的構成要件時,需要區(qū)分。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為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nèi)。而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為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法律分析:構成累犯的將從重處罰。根據(jù)我國《刑法》第65條規(guī)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nèi),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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