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判刑還有退休金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2001]44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服刑期間是停發的,且不得參與當地養老金調整,刑滿釋放后按照服刑前的金額繼續發放
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金,刑期結束恢復退休金的領取,領取金額按服刑前的金額計算。
這個是有的吧。
現在的退休金都是養老金吧。
退休金是由社保機構核算、發放,沒有達到退休條件是沒有退休金的。
上世紀90年代實施全員參保繳費以后,就不存在單位給發放退休金的說法。
如果是養老金的話,只要交足了保險,達到退休條件,就有啊。
只是可能服刑期間不發。
如果企業單位職工己退休了犯最輕的刑事罪還有退休金嗎?取保候審的。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2001]44號)文件規定: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只有判了實刑,在服刑期間停發退休金,刑滿釋放后恢復發放。
不會取締,但是會暫停社保,社保法規定在待遇享受人員服刑期間,社保是要暫停的,直到服刑完畢后再恢復社保,意思就是刑事案件影響期應該是沒有社保金的,如果被暫停了就去社保局咨詢。
不管你犯的什么罪,只要不判刑就有退休金,判刑后在服刑期是不發退休金的,刑滿后就恢復退休金的發放。
如果在職期間觸犯了到了 刑事案件,以后還會享受退休金嗎?
這個應該會享受的,一般來說如果只是受刑一段時間對退休沒有什么影響的,只不過那些長期的或有一些影響,一般在宣判的時候會提到這一點,是否剝奪政治權力等。
判刑后還有退休金嗎
判刑后還有退休金嗎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金,刑期結束恢復退休金的領取,領取金額按服刑前的金額計算。
根據《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的退休待遇問題》:
一、對領取保險金的,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后的發放。
2001年3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
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對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監察部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
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后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但卻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后可以繼續發放。

擴展資料: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三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
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第四條、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第五條、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
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并指導實施。
參考資料來源: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的退休待遇問題
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金,刑期結束恢復退休金的領取,領取金額按服刑前的金額計算。
《勞動人事部關于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犯罪后被處以拘役,或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人員,在其服刑期間,停發退休金,而且,在服刑期間,不參與退休金的調整。在服刑結束后,按照其服刑前的標準領取退休金,幷參加退休金的調整。
擴展資料
一.退休時為公務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的60%發給生活費;退休時為機關工勤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中固定部分的85%發給生活費。若按此標準發放的生活費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發放。退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增加退休費。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緩刑期滿后,應重新確定其退休費。
(一)對在職期間違法,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基本退休費的計發基數按以下辦法確定:職務工資(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事業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下同)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基礎,降低3個檔次,再降低3職職務(技術等級) 然后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職務工資標準重新確定。級別工資(機關工人的技術等級工資)、職崗津貼、省直規范補貼等按降低后的職務重新確定。對退休時職務不足以降低3職職務的,降至最低職務(技術等級)。
(二)對退休后違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先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費,然后再減發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費的15%,同時降低其3職職務(技術等級)后享受相應的生活待遇。
三、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參考資料:新華網新聞.新華網 百度百科
退休人員因為退休前身份不同,判刑后待遇不同。
一、公務員退休人員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4號)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二、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退休人員
根據中組部 、 人社部 、 監察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五)、(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企業退休人員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1、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離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滿后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前確定的標準發放,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離退休人員被判處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文件依據:勞社廳函[2001] 44號)。
2、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后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罰執行完畢之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應取消原退休待遇,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罰執行完畢之后的生活費標準問題, 如果所在省市有具體規定,應該按所在地規定的生活費標準執行,如果所在地沒有具體規定,則應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服刑期間是停發的,且不得參與當地養老金調整,刑滿釋放后按照服刑前的金額繼續發放。
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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