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1.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2.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3.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什么是侵占罪?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侵占罪行為結構:將他人所有、自己合法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一、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一)行為對象 只要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財物,而且他人沒有放棄所有權的,都可以成為行為對象。例如,他人因為認識錯誤而交付給行為人的財物,郵局誤投的郵件,樓上飄落的衣物等。 1.保管物 對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作擴大解釋,“代為保管”的根據很廣泛,除了委托關系、租賃關系、借用關系、擔保關系之外,即使是未受委托,又無法律上的義務,但為避免他人的利益而受損而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無因管理”也能成為代為保管的根據。如果是基于業務上的關系代為保管的財物,行為人將此財物據為己有的,成立職務侵占罪。 (1)本罪的“代為保管的財物”必須是行為人已經形成合法占有的財物。在有些借用和輔助他人占有的行為中,行為人并沒有形成對財物的占有,不構成侵占罪。 例1,甲家中的衣服被風吹落到乙家中,乙基于此而占有甲的衣服,就屬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甲拒不返還的,屬于侵占。 例2,甲讓火車站廁所外面的乙幫忙臨時看管自己的行李箱,乙趁甲上廁所之機將行李箱拿走,乙只是輔助甲占有該行李箱,沒有形成對行李箱的占有。甲的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 (2)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財物,如保管他人用于行賄的財物、犯罪所得的贓物等,事后拒不返還的,能否以侵占罪定罪處罰,有兩種觀點。 否定說(主流觀點):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財物,拒不返還的,不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的是贓物,非法委托關系不應受到刑法保護,委托人對贓物沒有返還請求權。如果認定為侵占罪,會得出民法上沒有返還請求權,但刑法上認為有返還請求權的結論,刑法和民法對相同問題會得出不同結論,法秩序的統一性會受到破壞。 肯定說:成立侵占罪。無論是否具有返還請求權,財物都不屬于保管人,因此該財物屬于“他人財物”。雖然民法不保護非法的委托關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確認財產的所有權,而是打擊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果不處罰侵占代為保管的非法財物的行為,將可能使大批侵占贓款、贓物的行為無罪化,這并不合適。 2.遺忘物。刑法上不區分遺忘物和遺失物,二者都可以成為侵占罪的對象。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遺忘物作了擴大解釋: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脫離他人占有。 (1)他人喪失了對物品的控制。 (2)喪失對物品的控制,并非出于他人本意。 【注意】短暫遺忘,視為所有權人在占有,區分侵占和盜竊。 例如,甲將手機忘在車上,剛下車立刻想起,想去拿回,出租車司機開車逃走,司機屬于盜竊。 3.侵占埋藏物 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國家、單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為人發現的財物。埋藏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是明確的,即是他人,某單位或國家所有。如果沒有所有權人,即無主物,根據先占原則,就屬于行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論處。 【注意】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財物,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該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屬于事實認識錯誤,成立侵占罪。實際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該財物的,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認定為侵占罪。 (二)行為方式 拒不退還,變合法占有為非法所有(侵占行為)?!熬懿煌诉€”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確表示不退還,也可以是行為人以實際行為表明不退還。 1.“非法占為己有”與“拒不退還”:二者表達的是一個含義,即將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變為自己所有的財物。 2.侵占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具體表現為將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出賣、贈與、消費、抵償債務等。委托管理現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侵占行為(明確表示不予歸還),因為金錢是種類物,并非特定物,只有明確表示拒不退還才構成侵占罪。 (三)罪過形式: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侵占罪的步驟:第一步,合法占有;第二步,非法據為己有。非法所有目的只能產生于第二步,如果第一步就具有非法所有目的,則成立其他犯罪(如盜竊、詐騙),而不成立侵占罪。二、實戰演練下列哪一行為成立侵占罪? A.張某欲向縣長錢某行賄,委托甲代為將5萬元賄賂款轉交錢某。甲假意答應,拿到錢后據為己有 B.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給趙某,雖收取房款卻未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后又將房屋出售給李某 C.丙發現洪災災區的居民已全部轉移,遂進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來不及帶走的貴重財物 D.丁分期付款購買汽車,約定車款付清前汽車由丁使用,所有權歸賣方。丁在車款付清前將車另售他人 【答案】D 【解析】侵占罪的判斷包括兩步。第一步,行為人合法占有他人財物;第二步,行為人將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只能產生于第二步,如果第一步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成立其他犯罪(如盜竊、詐騙),而不成立侵占罪。甲不是在取得5萬元之后,才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意答應將5萬元賄賂款轉交錢某,以致張某陷入錯誤認識,將5萬元處分給甲占有。故甲的行為不成立侵占罪,應當成立詐騙罪。A項錯誤,不當選。 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給趙某,但房屋的所有權尚未進行轉移登記,故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是乙。乙又將房屋出售給李某,由于乙是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乙的行為不成立侵占罪。B項錯誤,不當選。 洪災災區的居民雖已轉移,但根據日常社會觀念,災區房屋內居民來不及帶走的貴重財物仍為居民所占有,不屬于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丙取走這些財物的行為應成立盜竊罪,不成立侵占罪。C項錯誤,不當選。 丁分期付款購買汽車,約定車款付清前汽車由丁使用,所有權歸賣方。因此,丁屬于合法占有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丁在車款付清前將車另售他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物變為自己所有,其行為成立侵占罪。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D。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在刑法上,構成任何犯罪都是需要具備構成要件的,一般犯罪構成要件是指客體、客觀、主體、主觀四要件。職務侵占罪的四項構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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