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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營利為目使用肖像權的構成侵權嗎(不盈利侵犯肖像權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1-19 11:25:23

在我國侵犯肖像權屬什么違法

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實際上,肖像權也是在社會文明發展的進程當中逐漸被人們所關注到的,主要是現如今的肖像對于我們來說不僅是代表個人面貌的,很多特定人員的肖像能夠帶來其他無形的財產收入,況且肖像本身就和我們的名譽很多時候是聯系在一起的。可是最近幾年來卻屢次發生關于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而有些人還不知道在我國侵犯肖像權屬什么違法?一、在我國侵犯肖像權屬什么違法?      侵犯肖像權一般屬于普通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二、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 “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侵犯肖像權是屬于民事違法的,也就是我們不能因為對方侵犯了自身的肖像權卻期盼法院能夠判當事人去坐牢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沒有任何的可比性。所以在構成了侵犯肖像權的情況下,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賠償,道歉并且停止侵權。

侵犯肖像權一般怎么判

我們每一個自然人都享有肖像權,而且我們對自己的肖像是有權依法制作的和使用的,但是他人不能夠未經過本人同意就使用他人的肖像,那么當侵犯肖像權一般怎么判呢?感興趣的網友可以跟隨著的腳步一起往下看看吧。

一、侵犯肖像權一般怎么判      侵犯肖像權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二、侵犯個人肖像權后果      如果是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一般后果為賠禮道歉,這是一般情節的處罰方式。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是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三、模特肖像權協議簽多久      如果沒有簽訂肖像權使用協議,沒有年限的限制。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以及肖像的使用權等。《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見,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廣告、商標、產品包裝、櫥窗裝飾等,是較為常見的嚴重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侵害肖像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我國民法典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人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構成侵犯肖像權。而未經他人同意,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我們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但未經他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應當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因為,肖像權是如姓名權一樣的人格權,具有專有性,對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的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2)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體現,只有公民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在客觀上再現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同樣是侵權行為。例如,偷拍他人的照片      未經他人同意對他人進行繪畫寫生等,均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3)擅自擁有他人的肖像。未經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雖不加公開地使用,但也構侵害肖像權。如照相館在為顧客拍照后,未經顧客同意,留下顧客的照片,顧客應有權請求其返還。又如,偷取他人的照片以作欣賞之用,這種行為也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4)以侮辱的形式損毀他人的肖像這種行為只有行為人主觀上有損毀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構成。如,故意將他人的肖像涂抹并公之于眾或者故意當眾毀壞他人的肖像,以侮辱肖像權人故意對他人的形象予以丑化等等。      通過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侵犯肖像權一般怎么判,侵犯肖像權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怎么樣才算侵害肖像權

法律主觀:

一、怎么才能算侵害 肖像權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 “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典》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 自然人 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 肖像權消極權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 “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 “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二、攝影如何避免肖像權
肖像權是法律保護的每個人都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街拍進照片的人物肖像權當然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權利人授權而把肖像權用于商業用途的屬于違法行為。結合司法實踐,從嚴格意義上來講照片中的人物肖像即使沒有用于商業用途,肖像權人也可以主張相應權利。那么照片著作權與路人肖像權實際上就產生了一個矛盾。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規避這個侵權的可能性:
1、當街拍的主要表達內容就是路人的肖像的情況,要征得路人肖像權之許可。也就是說這張街拍作品的主體內容就是拍攝他人的肖像,如果傳播的話,我個人認為是需要征得他人授權同意的。
2、如果照片主體內容并非表現他人肖像,盡量用規避正面形象的拍攝視角、暗部陰影遮蔽、構圖閃掉肖像、縮小肖像畫面占比等手段進行拍攝,盡量不要將他人肖像清晰展示于照片中。
3、拍攝各類活動、展演等公開活動事件,拍入照片的肖像權可以不用過多顧慮,可以正當使用。
4、拍攝場所要在公眾領域,不要在私人場所拍攝。
5、注意他人隱私,敏感信息最好用后期軟件過濾掉。
三、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權
肖像權也會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違法阻卻事由,在司法實踐及法學理論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
2、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民因親人走失對外發布尋人啟事而使用肖像;
3、為社會新聞報道而使用肖像的行為,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為弘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丑惡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還有特別幸運者或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于這種情況;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會明星肖像的行為,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綜上所述,侵害肖像權是一項侵權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屬于侵害肖像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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