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權包括什么
人格權的內容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人格權是什么
人格權是主題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
首先,人格權是主題所固有的權利。人格權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由公民、法人所享有。不論公民的年齡、智力、民族、社會地位,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權。而且,人格權專屬公民和法人所有,不得由主題轉讓、拋棄和繼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
其次,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是指主體的人身和行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嚴等方面利益。具體包括主題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稱、名譽、肖像、隱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多體現了一定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譽、肖像、隱私、自由、貞操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而構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而即使如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雖然侵害它們對人身這一物質性客體造成了損害,但傷害人參給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無疑也侵害了公民的精神利益。
人格利益雖然多表現為一定的精神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人格權仍與財產具有相關聯(lián)性。首先,人格權是主體從事社會交往和活動的必備條件,人格權的享有會影響其財產權利的享有及使用。其次,對人格全的損害往往間接給受害人財產帶來損失,如侵害生命健康權造成受害人的喪葬費、醫(yī)療費等損失。最后,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方式也包括賠償損失,受害人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最后,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如果主體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就不能享有人格權;但公民享有人格權后,就能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體的人格獨立和自由。甚至說,主體如果不享有人格權,就不可能作為主體而存在。假設公民的生命權益可以被人隨意侵害公民不享有生命權,那主體存在還有什么意義呢?
另一方面,主體人格權的享有和實現有利于培養(yǎng)其獨立的人格意識,塑造個人健全的人格。通過保障公民的人格權,使公民時刻意識到自身的地位和價值,并能夠充分尊重他人的獨立地位和價值。
人格權主要是指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什么的權利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人身性權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給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
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利益。權利是指為了保護主體和某種利益而賦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與法律治理的結合。而民_利益則是指因由民法保護的,因缺乏必需的構成要件而尚未上升為權利的利益。總體而言,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民事權益可以分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
一、人身權益
(一)人身權利
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_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
1.人格權。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給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主要包括向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需要特別之處的是,《民法總則》在第109條規(guī)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這表明法人和非法人足以亦享有人格權。
2.身份權。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fā)生的一種民事權利。包括向然人榮譽權,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監(jiān)護權、親厲權、配偶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等。
(二)人格利益
隨著侵權責任保護范圍的擴大,受保護的對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權等外,還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構成要件而尚未上升為權利。但它們是人權的淵源,是對權利的補充,應為法律所保護。對于這些人格利益,學理上一般稱之為“一般人格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亦在人格權糾紛項下將“一般人格權糾紛”作為獨立的案件受理事由。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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