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二、一般人格權是怎樣的
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權利。如公民享有身體自由權,非依法律不得對公民進行逮捕、拘禁、搜查或處罰;享有婚姻自由權,有權依法自主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有通信自由權,非依法律規定并經法定程序,其通信不得被扣押、隱匿或毀棄;有住宅自由權,其住宅不受侵犯,不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并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人格尊嚴不受民事主體行為能力、文化程度、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響,所有民事主體所應獲得的最基本的社會地位和最起碼的尊重是一樣的。
人格獨立指民事主體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賴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預與強制。
人格平等指民事主體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與從屬關系,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人格平等意味著民事主體享有平等的資格和機會。至于最終結果是否平等,則取決于每個人的能力、努力程度、機會的把握、風險的防范等因素。
三、一般人格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概括性。一般人格權在構成上表現出集合性,是各種具體人格權的抽象與總括,反映具體人格權的本質特征與共同目的。
(二)普遍性。一般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會因為權利主體或權利構成的不同而出現差別。自然人無論其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個體因素的差異如何,社會組織不論其組織形式、財產多寡、規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權。
(三)專屬性。一般人格權與權利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權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轉讓或拋棄。
(四)法定性。一般人格權雖然具有概括性與普遍性,但其主體范圍、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前提。
人格權包括具體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還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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