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生命健康權包括哪些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1.生命權,即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護,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不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而且還要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2.身體權,凡直接傷害公民身體的,要承擔有關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3.健康權,對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及相鄰關系的法律準則,以污染、噪音、震響等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即使未給某一部位造成明顯傷害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生命權的內容是什么政治初二上冊
“生命權的內容”無疑應指其權能或權項,一般認為包括“生命安全維護權”和“生命利益支配權”。
?。ㄒ唬┥鼨嗍紫缺憩F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故生命權的基本內容,說到底就是維護生命的延續,也就是保護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特別是在日常生活中,當自己的生命權遭受不法侵害時,生命安全維護權的意義尤顯突出。權利主體不但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給以保護的請求,而且可以采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等措施。生命權的內容實際上就是維護生命安全,禁止別人非法剝奪人的生命,而且還表現為對生命利益的維護問題。
(二)“生命利益支配權”問題。 生命權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權”,實際上意味著生命權的主體是否可以處分自己的生命的問題。傳統的民法理論對此是持否定態度的,很多國家都曾規定,自殺是為法律所不許的行為。但是,實踐中有不少問題又難以解釋。應當認為,從人道主義出發,從尊重個人的真實選擇考慮,應當承認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權。所謂限制,是將這種支配權僅限制在特殊情形下的“獻身行為”和 “安樂死”等情況下才能允許。
生命權是公民的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是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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