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是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的一種文體。通過典型事例來對人們進行 教育 ,目的在于借鑒 經驗 、吸取教訓,或傳達有關的重要情況。以下是我整理的關于通報的寫作格式與要求,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通報的寫作格式與要求
通報是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的一種文體。通過典型事例來對人們進行教育,目的在于借鑒經驗、吸取教訓,或傳達有關的重要情況。因此,通報的事項具有很強的代表性、針對性,無論是表彰先進、批評錯誤,還是 總結 經驗教訓,都必須要選取典型材料,才能使人有所啟迪,受到鞭策,得到教益。通報的事項要明確,切不可態度含混,模棱兩可。
通報的內容要準確、真實。通報作為正式的公文,它所涉及的事項往往是有普遍指導和教育意義的,所以通報必須要準確無誤、真實可靠,絕不能有虛構和夸張的成分。
通報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不是過時的和對陳舊材料的總結,而是針對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實際情況及問題進行通報。通報所涉及的有關人和事在寫作上要求嚴肅認真,注重寫實,這也是通報的一個重要特點。
通報一般由標題、受文機關、正文、日期與落款等部分構成。
1、標題
通報的標題一般常用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三要素依次相加構成還可以采用“事由十通報”或僅用“通報”二字構成的簡化式標題。
2、受文機關
一般通報都應標明受文對象和范圍。其內容在標題下面頂格書寫,受文機關或單位之間用頓號隔開,最后用冒號。
3、正文
通報正文的寫法比較靈活,主要介紹通報的事件或人物,一般應把通報情況的緣由、時間、地點、經過、結果、要求等交待清楚,并分析闡明所陳述內容的性質、意義,或提出引以為戒值得注意的事項。結尾時寫明所作出的決定或指示性意見,并提出有關要求或發出號召等。
這是針對通報的一般寫法而言的。不同種類和不同內容的通報,其寫法也不盡相同。現簡述如下:
(一)表彰性通報
這類通報的正文,往往要首先介紹有關單位或個人的 事跡 ,文字要簡明精練;接著概括評析和指出向先進典型學習的主要內容,材料要生動、詳盡、具體,具有感染力;最后發出號召、希望、要求或決定,做到實事求是,恰如其分。
(二)批評性通報
這類通報的正文首先要簡明扼要地寫清被通報單位或個人的主要問題,或事故的處理意見和決定,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告誡性要求,指出應從中吸取教訓,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三)情況通報
這類通報的正文首先要交待所通報的情況,對有關主要情節進行客觀闡明;然后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表明發文者的要求和意見。但一般情況通報,也可以不提出具體的要求或希望。
4,日期、落款
在通報正文的右下方落款處寫明發文機關名稱及發文年月日。發文機關名稱如在標題中已經注明,結尾也可不寫。如發文日期已在標題下行的居中位置注明,結尾就可略去。
寫通報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要切實做好調査研究工作,所反映的內容,務必真、準、實;要具有髙度負責的態度,絕不可有絲毫的虛假或失真。
寫通報要抓住時機,選擇典型的材料。只有材料典型,撰發及時,寫出來的通報才能對工作具有現實意義和指導作用。寫通報要敘議得當,掌握分寸,切不可過分夸張或有意貶低。不管敘述還是議論,均要切實中肯、層次清楚、入情入理。
〔例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處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情況通報
高檢發〔20__ 〕__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今年以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了法紀檢察工作,認真查處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使法紀檢察工作呈現出深入發展的勢頭。據統計,1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法紀案件23466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 ;立案9492件,上升17.2%,其中玩忽職守案1990件,重大責任事故案2244件,分別比去年同期上升35, 4%和20% 。
上半年,各地在查辦這兩類案件工作中,采取了 一些具體 措施 ,積累了不少經驗,現將各地的具體做法通報如下:
一、堅決貫徹執行“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集中力量查辦大案要案,同時處理好小案。各級檢察機關根據經濟領域玩忽職守犯罪突出、工礦企業重大責任事故逐年上升的特點,切實把法紀檢察工作擺上重姜位置,加強領導,穩定骨干隊伍,領導親自辦理大案要案。在辦案中,堅持分級負責、密切配合。各地認真查處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案件和嚴重失職、瀆職偶而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案件,突出查辦在經濟交往中,特別是在生產和經銷偽劣商品中的玩忽職守案件和嚴重失職、瀆職造成企業連年虧損和破產的瀆職案件,對于因為嚴重官僚主義、管理疏漏而發生重大貪污賄賂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的刑事責任……
二、嚴格依法辦案,文明辦案,在查辦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注意把立案前審查時間拉長,立案后一般不采取強制措施……
三、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持務必搞準……
四、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加強宣傳,搞好預防犯罪工作……
五、認真學習,提高執法水平……
請各地對查辦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涉及政策、法律界限方面的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并及時 報告 高檢院。
__ 年_月_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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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和要求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即對保險人作出是否承保決定和確定保險費率有影響的事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保險人做出真實表述。針對這一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的如實告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出險通知義務。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于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并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二、對如實告知義務中重要事實的認識
在如何確立重要事實告知范圍的問題上,各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無限告知注意,即告知義務人不以保險人的詢問事項為限,必須將有關危險的一切情況都如實告知保險人。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所有影響一個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決定是否承擔某項風險的情況均為重要事實?!痹谟?,具體講,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有:(1)所投保的風險,就其性質或險別比人們通常預計的要大;(2)同樣,外部因素使得風險大于通常狀況的;(3)導致預期損失金額大于通常估算的金額;(4)以往其他保單項下發生的損失和賠償;(5)以往投保時曾遇到其他保險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條件;(6)因被保險人免除第三方本應承擔的責任而影響到保險權益轉讓的事實;(7)是否存在其他非補償性保險單,如壽險或人身意外險保單;(8)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全部事實及相應的介紹。二是詢問告知主義,即告知義務人只須對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回答即可,瑞士和我國臺灣地區采用此做法。
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從該條可以看出,告知的內容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實;第二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
判斷“重要事實”的標準是什么?一般有兩種證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風險增加法,二是影響損失法。
1、風險增加法。這是一種使用較為普遍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一個事實要構成重要的事實必須引起承保風險的增加。紐約州保險法規定:除非保險人了解到不實陳述的事實會導致其拒絕達成(保險)合同,否則不能被看作是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在確定重要性時,(法庭)允許以保險人簽訂合同時是否會接受,抑或拒絕類似風險的習慣做法作為證據。馬薩諸塞州保險法規定:除非不實陳述增加損失風險,否則不能視為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使用這種方法,如果投保汽車保險,家中有一個20歲的青年人與投保人共開一輛車,而投保人告訴保險人家中沒有25歲以下的人開車,由于汽車保險人按慣常做法對于年輕、單身駕車人收取較高的保費,顯然,投保人所陳述的事實已經增加或嚴重影響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構成了被保險人的不實陳述。
2、影響損失法。這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種廣泛。這種方法通常規定:不論事實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這種不實陳述從本質上并未造成承保財產損害的增加或導致其滅失,就不能使保險合同失效。
三、如實告知義務導致解除合同的免責性與一般性免責條款的關系
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致使保險人有權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結果看似與被保險人違反免責條款而導致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相同,因此審理案件時容易將二者混淆。投保人常以保險人未盡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來作為抗辯理由,這顯然是對如實告知義務的錯誤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其構成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方面,但如實告知義務不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產生的義務,而是保險法直接規定的先合同義務,不構成保險合同的內容。而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違反免責條款中的義務是違約行為,其結果導致保險人有權不支付保險金,而且一般不存在退還保險費的問題。
就如實告知義務而言,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重要事實進行隱瞞,即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保險事故或保險事故發生的極大風險,這明顯與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質和保險的目的相悖。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決定著保險人是否訂立合同,對保險人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礎,投保人真實告知關于保險合同的重要事實之義務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因此,保險人在合同中對告知義務本身及違反義務后果進行說明和提示后,無需對免責義務另外再作額外的明確說明。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合同解除,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此種免責并不屬于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某些免責范圍內,而是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對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四、有關保險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審查。
保險合同中的履行告知義務屬于雙向告知義務,即訂立保險合同,首先是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侗kU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如實告知?!侗kU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投保人應當告知的重要事實為“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險費配率的”,和該條第四款規定的“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
我國保險法依據投保人的主觀過錯,將不履行告知義務分為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和過失不告知兩種,并對這兩種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后果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無論是否發生事故,保險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并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因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只有當不告知的情況足以對保險人承保決定和費率確定產生影響,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則只有當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的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時,保險人才可以免于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并可以不返還保險費。由此可見,并非所有的未如實告知都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保險人都可以據以免除保險責任。
我國立法對故意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認定過于寬泛,對投保人的要求相當嚴格,也許是考慮到故意違反告知義務往往構成保險欺詐;而過失違反告知義務的規定較為合理,與各國保險法如實告知規則類似,其中關于“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認定,基本與關于重要事實認定的國際慣例一致。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之前,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沒有疑問。值得討論的是,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而未告知的事項對該事故的發生并無影響,則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于承擔保險責任。換言之,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義務的違反而解除合同,是否以未告知的事項與發生的保險事故有因果關系為必要前提。
對此,各國立法主要有因果關系說和非因果關系說兩種相反的立場。我們認為,基于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的多方面考慮,因果關系說更為可取。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保險事故發生后,如果未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關系,則承保風險并沒有因投保人的過錯行為而增加,保險人沒有理由不承擔已經發生的損失。
這樣的做法既考慮到告知義務賴以產生的誠信原則,同時也照顧到保險合同的利益均衡,是可取的。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但考慮到投保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同時考察告知義務違反與保險事故之間的因果聯系,而且行使解除權與承擔已經發生的保險責任并不必然沖突。
五、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后果
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其法律后果是:(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的,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險費,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并不產生保險合同無效的后果,保險人只是有條件地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稱之為保險人的解約權。因為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使得保險人承保風險后實際處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險人是在沒有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繼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對保險人不公平,反而會鼓勵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補救。
因違反告知義務所產生的解除權,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已發生,不問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另外,此項解除權不限于保險事故發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也可以行使。保險人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發現有違反的事實,此時即有解除的必要。但為使法律關系早日確定起見,保險法應規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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