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空投擲物品傷人,不應該連坐。建筑使用者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應當賠償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建筑物使用人之間不 承擔連帶責任 ,但應賠償被侵權人的份額。因建筑物拋擲物品、建筑物墜物等原因,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具體侵權人的認定也比較困難。潛在侵權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除外,應當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使用者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 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一、涉及刑事責任隨著高空拋物、墜物傷害事件的頻發,不少人提出將此直接入刑,比如定個“高空拋物、墜物”罪什么的,從而有效扼制這種現象的發生,但反對的聲音也不少。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來看,目前可能不會直接入刑,但不妨礙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之前就有很多類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這次通過該意見會使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1、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屬于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第1款規定,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沒有提到從高空拋物的過失行為,筆者認為過失行為應當有可能存在。如果并非故意,行為人只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系過失犯罪,這種情況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依法可以追究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故意高空拋物,旨在傷害某人,或者殺害特定人員,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當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幾種罪名,均是針對高空拋物情形,并沒有涉及墜物情形。這一個“拋”字,是一種動態,表明行為人系主觀為之,有犯罪的故意。對于構成高空拋物上述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3、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不是人為故意拋物,而是過失“拋物”,或者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發生也較多。對于這種情形,假如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符合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犯罪構成,依法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筆者認為,如果是過失“拋物”,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可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如果是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不追究刑事責任。4、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物品從高空墜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直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涉及行政責任對于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對于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我們已經有所了解,但是否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措施呢,實踐中行政處罰的案例幾乎很少。筆者認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處罰情形,可以適用該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比如,行為人高空拋物,情節輕微,但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利用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財物一定程度毀壞的,但情節輕微,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故意傷害特定人身體的,構成輕傷以下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涉及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處罰,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于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由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侵權人難以確定的,除非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依法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律如此規定,也是出于無奈。在實踐中,有些案件很難找到侵權人,高空拋物、墜物就是一瞬間的事情,行為人很難被“逮著”,這也是導致此類事件頻發的原因。沒人知道是誰“干的”,就是公安機關介入,一般也很難查出。為了平衡各方權益,創造和諧社會,只能讓所有有加害可能的住戶來承擔補償責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以彌補,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大家以后加強互相監督,避免再發生類似情況。對于該條法律規定,也是之前有過類似案例出現后,多方論證才確定下來的。一人出事,讓那么多人給他背鍋,確實不公平,但這也是不公平中求公平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對于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如果構成傷亡的,還可以主張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等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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