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原則:一、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點:第一、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第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第三、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二、財產賠償原則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確立財產賠償原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第一、對于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第二、對于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而不能用類似于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第三、對于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三、損益相抵原則(一)損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第一、損益相抵原則適用于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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