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親友“大義滅親”捆綁送到司法機關屬于自首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guī)定酌情從輕處罰。自己已經(jīng)被通緝了還能自首嗎?根據(jù)有關自首的司法解釋,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的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既然有了自動投案的情形,只要在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則成立自首。已經(jīng)被抓了還能自首嗎?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處于審判階段的被告人,甚至已經(jīng)被宣判的人都有機會構成自首。這種情況之下,要求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只有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行為的,才能以自首論。如果是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想被認定為自首,供述的罪行不僅要滿足“未掌握”,更應該滿足“不同種”。“未掌握”比較容易理解,但是何為“不同種”?舉例子來講,如果因為盜竊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在被調(diào)查的過程中,主動供述了曾經(jīng)詐騙過他人的事實并且已經(jīng)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那么這里的盜竊罪和詐騙罪就屬于“不同種”幾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自己去自首,該注意什么嗎?這種情況之下,要看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果不是主犯,除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如果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這樣才能被認定為自首。具體的實務操作可看下文案例2。如實供述的過程中,沒有交代全部的事實會被認定為自首嗎?自動投案以后,構成自首還要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應該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等事項。主要還應包括自己的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qū)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qū)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以后的筆錄多次反復,還能認定為自首嗎?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如果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同時根據(jù)最高法的批復可以了解到,被告人對行為性質(zhì)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在實務中,被告人的自首與否的認定主要還是依據(jù)是否自動投案、是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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