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最新認定標準
非法拘禁的最新認定標準如下:
1、非法行為:非法拘禁通常是指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這意味著未經合法授權或合法依據,對他人進行非法限制、拘留或禁錮,剝奪其自由移動和離開的權利;
2、拘禁的性質和程度:非法拘禁的認定還與拘禁的性質和程度有關。通常,非法拘禁應該是蓄意的、有意為之的,并且超出合理限度的行為。一般來說,短暫的、合法的限制自由的行為(如逮捕)通常不被視為非法拘禁;
3、合法依據的缺失:非法拘禁的認定還與行為是否存在合法依據有關。如果沒有適用的法律、行政命令、法庭判決或其他合法依據來支持對他人自由的限制,那么該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拘禁;
4、自由的剝奪:非法拘禁的認定還取決于自由被剝奪的程度和條件。如果對他人的自由進行了無理或過度的限制,并且違反了其基本權利,那么可能會認定為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的之前立案標準: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它非法拘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判刑標準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非法拘禁的認定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一般公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非法拘禁罪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性、犯罪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決定,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的法律擬制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擬制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的法益是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險犯,而是實害犯。現實的自由主要包括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從一定場所離開的自由以及在場所內的身體活動自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阻卻違法性。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羈押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阻卻違法性。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進行強制醫療的,也不成立犯罪(將精神正常的人或者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患者拘禁在精神病院的,屬于非法拘禁;明知精神病患者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卻繼續實行強制醫療的,也屬于非法拘禁)。為了防止兇暴的醉漢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得已拘束其身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害人基于真實的自由意志,囑托或同意將自己置于特定場所的,阻卻拘禁行為的違法性。使用欺騙方法剝奪他人自由,違反了被害人的現實意思,侵害了其身體活動自由的,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綜上所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非法拘禁的標準如下: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的;
3、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非法拘禁罪的含義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一)主體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二)主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我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四)客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只要符合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的行為特征,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四、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第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該罪的,依照上述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并不必然構成犯罪,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而對于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