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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刑事責任應該如何判定,怎么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和非故意怎么認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1-22 17:13:39

刑法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概念和構成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三、認定
(一)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為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為傷害致死。但對于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易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于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并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于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二)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否成立故意傷害罪?
這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于承諾的殺人,并且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于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于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于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于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有人則得出相反結論:既然刑法只是特別規定了基于承諾的殺人,而沒有特別規定基于承諾的傷害,就表明對基于承諾的傷害一概按普通傷害罪處理。二者似乎都走向了極端,于是出現了兩種中間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被害者承諾的傷害案中,如果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就不問傷害的輕重,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不違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傷害,也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一。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在基于被害者承諾的傷害案中,如果行為造成了重大傷害,就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一般認為,在被害者承諾傷害的情況下,對造成重傷的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從與得承諾殺人的關聯來考慮,造成重傷的行為通常是對生命造成了危險的行為,而經被害者承諾的殺人沒有例外地構成故意殺人罪,故對造成重傷的同意傷害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比較合適。對基于被害者承諾造成輕傷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三)關于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我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2)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3)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4)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并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四)故意傷害罪的罪數
對于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例如,行為人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為數罪。
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還是認定為同種數罪,在認定為同種數罪的情況下是否并罰,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否屬于連續犯,取決于連續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僅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種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屬于同種法益,連續傷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屬于同一法益。德國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說:如果是對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名譽的侵犯,只有對象同一才成立連續犯;如果對象不同,如連續殺害3人,或連續傷害3人的身體,都不作為連續犯處理。根據同一法益說的觀點,連續傷害多人的,不成立連續犯,而成立同種數罪。這樣認定頗有道理。因為將法益分為個人專屬法益與非個人專屬法益,就是為了強調對個人專屬法益的保護;將侵犯不同個人的專屬法益的行為認定為數罪,肯定了各不同個人的專屬法益價值,肯定了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的不可替代性。
我國刑法總則沒有規定連續犯的概念與處罰原則,只是分則的部分條文對連續犯的處罰存在西種立法例:一是對于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等涉及財物的犯罪,刑法規定對其中的連續犯按累計數額處理。二是對連續犯規定了更高的法定刑。這兩種處理都完全可以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但是,在刑法沒有類似規定,也沒有因“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惡劣”、“情節特別惡劣”而提高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情況下,將連續侵犯不同被害人的個人專屬法益的行為均認定為連續犯,則不可避免地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故意傷害罪即屬如此情形,即將連續導致3人以上輕傷害的,認定為連續犯,僅以一個故意輕傷處理,必然導致處罰的不合理性。因此,本書認為,對于連續傷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種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認定為同種數罪不存在疑問。況且,這種現象屬于多次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按照罪數的區分標準,也完全成立數罪。另外,刑法也沒有對多次傷害他人或者傷害多人的規定較重法定刑。因此,將連續傷害他人的行為認定為同種數罪,并不違反刑法的原則與精神。
將連續傷害多人的行為認定為同種數罪,面臨著應否并罰的問題。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但是,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時,應當實行并罰。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例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輕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罰,但僅以一罪論處或者雖主張成立同種數罪但不并罰,就只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重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法定刑處罰。只有實行數罪并罰,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這也反過來啟示人們,對于故意傷害罪,不能輕易承認連續犯。
(五)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于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四、與其它罪的區分
(一)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的界限。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況講,兩罪并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后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三)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二者相近之處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往往都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二罪根本區別在于,前罪具有傷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過失致人死亡。司法實踐中,依據案情查明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對劃清二罪的界限,至關重要。
(四)強奸、搶劫等過程中發生“致人重傷”的。一般作為相應罪的加重情節,不再按本罪論處。
(五)故意傷害罪與包含傷害內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刑法第234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行為人在實施其他犯罪的過程中,傷害他人,刑法另有規定的,應按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如犯強奸、搶劫、放火等罪致人傷害的,應分別依照各相應條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傷害罪論處。
五、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毆打他人怎么定罪?

歐打他們怎么定罪
犯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
詳情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故意傷害罪認定
詳情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后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區分標準
區分故意傷害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本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些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本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后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于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脫、小范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愈。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癥和后遺癥。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區別就比較困難:一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二者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二者在主觀上也同屬故意犯罪,但客觀上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于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對于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并非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愿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愿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兇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兇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后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于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行兇、不計后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盡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系,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行兇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于主觀思維意識范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于過失,區分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過失致死時,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殺人故意,也無傷害故意。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這就告訴我們,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毆打不等于傷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并無傷害的故意,出于某種原因或條件引起死亡結果,就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就必須弄清“傷害”與“故意”在刑法上的意義。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詳情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2022
1、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2、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
3、刑法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詳情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2022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司法解釋
詳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故意傷害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可以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因病、因傷無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可以先以信件、電話等方式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為投案;
(二) 造成被害人損失的,應該積極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爭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原諒;
(三) 在向公安機關坦白罪行的時候,不要推卸責任,包庇他人;
(四) 在交代案情的時候,可以說明事情發生后,自己采取了哪些措施去積極的挽回損失;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且盡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取得《刑事諒解書》。
(二) 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 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問題一:怎么認定故意殺人罪,認定故意殺人罪的標準是什么 故意殺人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如何認定標準如下: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本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

問題二: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 *** 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如何認定 上 @ # tieba.baidu/p/4371641974 這樣 的 法律 地方 與平*臺要么去 咨・問。

問題三:判定一個人故意殺人罪的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
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
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雖然證據的種類有八種,但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不一樣,不是每個案子都有八
種證據,需要能證明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確實充分的程度方能認定被告
人有罪。

問題四: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罪中的實行行為 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明文禁止的具有法益侵犯緊迫危險的一個行為,所以故意殺人罪中的實行行為就是“殺人“。舉個例子,當你拿起刀即將砍死人時的那一個動作是實行行為

問題五: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它們的區別在哪里?認定的關鍵是什么? 兩者的主觀要件不同,故意殺人是以殺人為故意,故意傷害只是以傷害為目的。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于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對于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并非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愿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愿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問題六:論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認定 故意殺人指密謀一陣時間或 *** 殺人,也有未遂犯。未遂指要殺人卻沒有殺掉,但也對被害人一定傷害。故意傷害罪是指本人要傷害另外一個人。想傷害卻失手殺人也可能認定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會致人有一定傷勢,或打得奄奄一息后來搶救無效死亡就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232條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34條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希望采納。

問題七:刑法中對于故意殺人罪的定義和判刑條款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 *** 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八:故意殺人罪的含義是什么,故意殺人罪如何處罰 根據你給出的情況還不能判斷他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要看他當時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是真的想殺了那個男子,還是只想給他點顏色看看。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本案當事人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他在哥哥的幫助下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所以,刑事責任他是應當負的,但是法院會從輕、減輕處罰
以上均屬個人意見,如有不周,敬清指正

問題九:認定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看犯罪故意么,看是傷人故意還是殺人故意,看犯罪情節,即使當事人說是傷害故意,可是刀刀致命,全部針對的都是脖子心臟等位置的話,他說是傷害故意也不可能啊。

問題十:什么是故意殺人罪? [編輯本段]故意殺人罪的概念與構成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 *** 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 *** 、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編輯本段]自殺案件的處理: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為在特定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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