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據刑法的規定,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它是一項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都會給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每個公民必須堅決同一切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作斗爭。
該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另外,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國家秘密性質的也屬于國家秘密。其具體的保密范圍、保密程度,則由各機關、各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及該法第九條規定具體劃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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