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據刑法的規定,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忻,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1)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2)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4)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等。其第37條規定,泄露秘密級的國家秘密,情何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恃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情節是否嚴重可以比照上述標準加以認定。如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先進手段大量泄露國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國家秘密危害較大的等等,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從而以本罪治罪。 (二)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實行數罪并罰, 對之應依照其中的一罪從重處罰。由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屬于行為犯,不以情節嚴重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重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制度,后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2)犯罪對象不同。后者的服務對象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帶有很強烈的政治含義。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獲密對象是“不該知道的人”,不限于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四)區分本罪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露國家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保守國家秘密的法規,主要是指《保守國家秘密法》中有關保守國家軍事秘密的規定。1978年1月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1980年國防科委頒發的《國防尖端技術保密規定》等。只有違反了這些法規的行為,才可能構成泄露國家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霹軍事秘密罪與本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主體限于軍人,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包括有責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 (2)犯罪客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這是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要區別所在。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法律明文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而泄露國家秘密罪中,戰時僅可作為衡量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因素。 軍人泄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治罪。非軍人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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