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各種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可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批評警告,并進行調解。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搶劫罪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一、搶劫罪犯罪構成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