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是什么
一、什么是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二、故意傷害罪的 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周歲不能成為 不承擔刑事責任 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而且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因此,在實務中,要綜合各個具體情形來進行判定其行為是否是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 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行刑人員依法執行法院的判決書,對被告人執行槍斃,就不是故意傷害行為。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眾所周知,在刑事實務中,故意傷害分為三種,輕微傷、輕傷、重傷。而只有輕傷和重傷才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如將人打致耳穿孔,并導致聽力受損。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是否構成輕傷或者重傷,要由相應的 司法鑒定機構 或者部門,依據相關的標準來進行鑒定,如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要求重新鑒定。三、處罰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什么叫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傷害他人身體。
1、行為對象是他人身體
傷害自己身體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自傷行為侵犯了國家或社會法益而觸犯了刑法規范時,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例如,軍人為了逃避軍事義務在戰時自傷身體的,應適用刑法第434條。他人的身體不包括假肢、假發與假牙,但是已經成為身體組成部分的人工骨、鑲入的牙齒,也是身體的一部分。毀壞尸體的行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基于同樣的理由,傷害胎兒身體的,也不構成本罪。
2、行為內容為傷害他人身體
傷害,一般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關于傷害的具體含義,刑法理論的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傷害是指對身體的完整性(包括身體外形)的侵害;
第二種觀點認為,傷害是指造成生理機能的障礙;
第三種觀點認為,傷害是指造成生理機能的障礙以及身體外形的重大變化。
上述三種觀點在實踐中的差異并不多見,因為破壞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大多損害了生理機能。例外的有兩種情況:是外形的完整性沒有受到損害,但生理機能受到了侵害,如使人視力降低聽力減退;二是外形的完整性受到損害,但沒有妨害其生理機能,典型的是去除他人頭發或指甲。顯然,如果行為侵害了生理機能,即使沒有損害外形的完整性,也應當認定為傷害行為;反之,只是去除頭發或者指甲的,則沒有必要認定為傷害。但是,如果去除頭發或者指甲的行為,導致他人不能再生長頭發或者指甲的,則屬于對生理機能的損害。此外,如果是毀損面容、損傷皮膚的,則不僅損害了外形的完整性,而且也是對生理機能的損害。
因此,應當認為,只有侵害了他人生理機能的行為,才是傷害行為。此外,對生理機能的損害,不要求是永久性的,即使一時性地侵害了生理機能的,也屬于傷害。
(2)傷害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以不作為方式致人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要求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保護他人身體健康的作為義務;其義務來源應當根據不作為犯罪義務來源的一般原理予以確定。傷害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毆打、行兇等方法致人傷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嚴重疾病,欺騙被害人服用毒藥而造成生理機能損傷,以脅迫等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嚴重失常等。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論處(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傷害行為的結果也是多種多樣的,如內傷、外傷、體傷害、精神傷害等。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傷害結果的程度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死。這三種情況直接反映傷害為的罪行輕重,因而對量刑起重要作用。
(3)傷害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
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而傷害他人,因治療上的需要經患者同意為其截肢,體育運動項目中規則所允許的傷害等,阻卻違法性,不成立犯罪。
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否成立故意傷害罪,是較為棘手的問題。對此應分為三種情形處理:第一,在被害人為了保護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諾傷害的情形下(如采取合法途徑將器官移植給患者),應當尊重法益主體的自己決定權,肯定其承諾的有效性。刑法第234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為此提供了根據。在這種情況下,承諾的主體必須已滿18周歲,行為人不得以強迫、欺騙方法獲取承諾,否則承諾無效。第二,在單純傷害而沒有保護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雖然得到被害人承諾,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險的重傷的,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首先如果法益主體行使自己決定權(承諾傷害)導致其本身遭受重大傷害時,作為個人法益保護者的國家,宜適當限制其自己決定權。其次,從與得承諾殺人的關聯來考慮,經被害人承諾的殺人(包括未遂)沒有例外地構成故意殺人罪,既然如此,將造成了生命危險的同意傷害(即重傷)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比較合適。最后,聚眾斗毆的行為人可能存在對傷害的承諾,而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斗毆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表明對生命有危險的重傷的承諾是無效的。第三,對基于被害人承諾造成輕傷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生活中經常發生兩人相互斗毆致人輕傷的案件,司法實踐一般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在兩人相互斗毆時,雖然雙方都具有攻擊對方的意圖,但既然與對方斗毆,就意味著雙方都承諾了輕傷害結果。所以,當一方造成另一方的輕傷害時,因被害人承諾而阻卻行為的違法性,不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責任形式
(1)責任形式為故意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暴行罪,故意傷害罪不可能成為暴行罪的結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和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具體程度有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并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可。所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認識而非具體的認識,或者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并非輕微的傷害結果即可。如果行為人僅具有毆打意圖,旨在造成被害人暫時的肉體疼痛或者輕微的神經刺激,則不能認定有傷害的故意。
因此,在僅出于一般毆打意圖而無傷害故意的情況下,造成他人傷害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基于同樣的道理,在毆打行為偶然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在通常情況下,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對于傷害行為會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確認識。因此,果實際造成輕傷結果的,就按輕傷害處理;實際造成重傷結果的,就按重傷害處理。這并不違反責任主義原則,因為無論是造成重傷還是輕傷,都包括在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之內。
(2)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我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第一,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構成犯罪;
第二,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對任何一方都不應以犯罪論處;
第三,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以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第四,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并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擬制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造成法定傷害結果時,即使沒有傷害故意,也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根據責任主義原理,要求行為人至少對傷害結果有過失)。當然,對于擬制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應當輕于典型的故意傷害罪。
量刑處罰
編輯 播報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四條:
(一)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二)參考因素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故意傷害罪定義與認定
根據 刑法 第234條的規定,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應當 立案 。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 故意傷害罪 ,予以立案。 1、故意傷害罪犯罪主體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故意傷害罪犯罪主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 犯罪未遂 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在 故意傷害致死 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3、故意傷害罪犯罪客體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 法規 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4、故意傷害罪犯罪客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一)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故意傷害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 正當防衛 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 輕微傷 ,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從以上有關 新刑法之故意傷害罪 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對于故意傷害罪的介定與懲處,有著嚴格的規定和要求。 對于量刑標準,不同的故意傷害罪,對應的 刑罰 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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