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幾種
刑法規定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八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三)盲人。
(四)又聾又啞的人。
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一)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里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周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 年滿14周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其次,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對刑事責任能力也有重要影響,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即便其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不可以認為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確定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的標準時,需要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才能最終判定該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什么是刑法中的限定責任能力?
刑法中的責任能力(年齡)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和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
其中,無刑事責任能力指未滿14周歲的人和不能辨認自己的狀況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則指14-16周歲的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則指其他的。
就是說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是根據年齡和精神狀況來進行的。其中,有個“16周歲”,而不是18周歲。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
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這個年齡段的人非完刑事責任能力,不是對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擔責任.而只是具備對上述八種嚴重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在量刑方面,如果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正在發病狀態,免除處罰,如果是不在發病狀態,聾啞人盲人,則減輕處罰。
確認一個人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要由精神病鑒定部門根據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況加以鑒定。
另外,如laweditor 所說,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div>
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16還是14
民事責任年齡為18歲。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需完全承擔民事責任;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一、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
1、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
2、二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根據刑法規定,凡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完全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不能因其責任能力因素減免刑事責任。
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完全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都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br>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亦稱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犯罪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又稱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降低的情況。
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的主要類型有:
(1)各種類型的神經官能癥,包括癔癥、神經衰弱、焦慮癥、疑病癥、強迫癥等,但癔癥性精神錯亂除外;(2)各種人格障礙式變態人格;
(3)性變態,包括同性戀、露陰癖、戀物癖等;
(4)情緒反應;
(5)未達到精神病程度的成癮藥物中毒和戒斷反應;
(6)輕噪狂與輕度抑郁癥;
(7)生理性醉酒和單純慢性酒精中毒;
(8)腦震蕩后遺癥、癲癇性心境惡劣以及其他未達到精神病程度的精神疾患;
(9)輕微精神發育不全,等等。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礙人,大多數并不因精神障礙使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喪失或減弱,而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因而原則上對其危害行為依法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少數情況下,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礙人也可成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甚至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從而導致其刑事責任的減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16歲還是18歲
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16歲還是18歲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16周歲。相關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對八種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
2、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兩種罪過形式;
3、犯罪客體。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4、犯罪客觀方面。是刑法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以及由此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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