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刑人員減刑首先要得到監獄部門經考核后發給的獎勵證,而獎勵證要經達每半年一次的評比考核發放一次,而且這半年必須是一至六月份或六至十二月份的整半年,所以,服刑人員到監獄后最快也要在將近一年或八九個月后才有可能被減刑,對于累犯根據新的減刑法律規定,必須在入監一年零八個怠虎糙臼孬鉸茬歇長忙月后才有資格減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 立功 表現的,一般一次 減刑 不超過1年 有期徒刑 ,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1、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限制減刑 的 死刑緩期執行 的犯罪分子, 緩期執行 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國家賠償 司法解釋(1-10)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后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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