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范卻付之闕如。由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為了彌補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辨認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刑事案件辨認筆錄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條
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刑訴法關于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1、辨認的決定權;2、辨認的主持者;3、混雜辨認規則;4、單獨辨認規則;5、見證人規則;6、不得暗示的規則;7、保密規則;8、辨認筆錄。
為了保障國家與人民的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對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我國要依據刑事訴訟法。那么,刑事訴訟法中的辨認是指什么?刑訴法關于辨認的規定又有哪些?下面,請繼續閱讀我為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解答您的疑問。刑訴法關于辨認的規定有哪些?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刑訴法關于辨認的規定的法條有哪些?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綜上所述,有很多刑訴法關于辨認的規定需要我們注意并遵守,更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及宣判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刑事訴訟法也會不斷修正和完善,來保障國家和人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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