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在民事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并予以證明,那么你對證明責任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什么是證明責任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在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敗訴責任。
資本主義國家的證明責任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規定不相同。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采取辯論主義,證明責任基本上實行民事訴訟的規則,即:當事人雙方,“誰主張,誰舉證”。首先是控訴人負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法官、陪審官對控訴人所舉證據有懷疑或認為不充分時,即宣告被告人無罪。但被告人在反駁控訴的情況下,證明責任就轉移到他身上。例如,被告人若辯解自己生理上、精神上不健全,沒有犯罪行為能力;發生犯罪時自己不在現場;自己的行為當時是在別人威逼下進行的;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職權行為;否認占有的被盜贓物是偷來的,等等,則被告人必須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如果提不出無罪證據,就推斷該罪行是存在的。
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和法官依職權原則主動證明案件事實。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控訴,提出不利以及有利被告人的各種證據;被告人有拒絕陳述、沉默的權利,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無罪的義務。法官主動詢問證人、被告人,調查證據,調取證據,不以當事人的建議、申請、提供證據為條件,也不受其約束。因此,關于大陸法系的刑事訴訟理論,許多學者認為,證明責任由檢察官和法官承擔。但是有的學者認為,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中誰應負責提出證據,因而認為應由作為控訴人的檢察官負責。
證明責任的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實踐中,有罪無罪的各種證據,都是由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主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這不僅是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的職權,也是他們的責任。訊問被告人不能強迫他自供。但被告人對司法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沒有拒絕陳述、沉默的權利。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證明責任。法院認為自訴人控訴證據不足時,可要求他補充,如提不出足夠證據,有權駁回自訴。如被告人提出反訴,反訴人負有證明責任。法庭在當事人提證的基礎上,對爭執事實不清時,應主動在庭內外調查,事實調查清楚后,才能處理,不能消極地依靠雙方提證。
證明責任名詞解釋,回答如下:
證明責任,是指訴訟中承擔提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上的義務。羅馬法確立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證明。雙方當事人都提不出證據,負證明責任的一方則敗訴。現代刑事訴訟中,英美法系國家證明被吿人有罪的責任由控訴方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責任。
只有被告人主張積極的事實時負有證明該事實的責任。大陸法系國家,證明責任由檢察官和法官承擔。在民事訴訟中,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均采取誰主張、誰證明的證據分擔原則。
一、證明責任的概念
證明責任是指提出證據證實或者反駁所述事實的義務。其核心內容是:誰負有義務提出證據以及在何種情形下提出證據。
二、證明責任有哪些特征
1、證明責任主體的法定性。證明責任主體是在訴訟中須承擔證明義務的主體。無論是在哪種訴訟制度下,承擔證明義務的主體都是法定的,現代各國盡管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各有迥異,但是在通過法律對證明責任主體進行明確具體地規定這一點上是一致的。
2、證明責任適用條件的特定性。如果在各個訴訟環節中的程序性事實和裁判依據的實體事實都十分清楚,沒有任何爭議,那么就可直接按程序法推進訴訟并依據實體法的規定做出裁決,而不需要適用證明責任的規則。只有在事實真偽不明或法官對該事實真相沒有形成確信時證明責任才有完全的意義。
3、證明責任與訴訟主張的緊密聯系性。證明責任從其產生時起就與訴訟主張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提出訴訟主張的人毫無疑問要對其提出之主張事實的真實性進行證明,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即便在證明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提出訴訟主張的人也要對案件的初步事實做出說明。
4、證明責任的強制性。證明責任是法律規定責任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必須履行的一種法律義務,如果責任主體沒有履行該義務,則可能要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如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若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就可不立案或要求其撤訴;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承擔證明責任的控方若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要承擔其控訴主張不能成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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