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條件和時間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符合拘留的條件: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 證據 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客觀:
一、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二、關于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的折抵對于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是否可以相互折抵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對于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法制局關于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處理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刑事拘留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質不同,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治安拘留時間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時間。對于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關于對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治安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應當折抵治安拘留時間。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給予治安拘留處罰。三、延長拘留期限的計算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刑事拘留的特點是什么
一、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二、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三、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四、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五、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一種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形式,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非常大的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同時刑事拘留是有一定的時效的,超過時效如果沒有證據就要解除拘留,否則就是濫用職權嫌疑人可以提出賠償的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派出所什么情況可以拘留人
1. 預備犯罪,實行犯罪以及犯罪之后被立即發現的,這些都屬于現行拘留的范圍之內。
2. 被害人或者有目擊者親眼看見犯罪,并且予以指認的。
3. 在嫌疑人的身邊或住處發現了其犯罪的證據的。
4. 嫌疑人在犯罪之后進行自殺,逃跑企圖逃避刑罰的,或者發現在逃的嫌疑人的。
5.嫌疑人有毀滅,或者串供,以及偽造證據行為可能的。
6. 警方詢問后,說不清自己的名字,住址,無法表明其身份的。
7. 有流竄,多次,或者是結伙作案嫌疑的人群,將被先行拘留。
以上,就是公安部門可以進行先行拘留的幾種情形。
我國對于拘留有著清楚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派出所是沒有權利進行拘留的。我國的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種類型,所對應的法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兩種拘留的決定均是由公安局進行決定的。極其特殊的情況下,為了防止案件的進一步擴大以及防止損害進一步增大,派出所可能采取緊急拘留措施。
一、人抓去看守所一般多久
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能探視嗎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的措施。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可以委托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查閱案卷,調取有利證據,及詢問犯罪嫌疑人關于案件的相關情況。
三、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