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最輕的罪名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最輕的是判決無罪接下來是有罪免處。如果受害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檢察院反映,要求檢察院抗訴。但不考慮案情如何直接要求法院判處被告人實刑是不可能的。判決是法院根據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等情節考慮的。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事案件判刑最低標準
刑事案件最低處罰是免于刑事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最低判幾個月?
(一),刑事案件最低可以叛多長時間 ,最少。刑事案件法院判決最短是拘役,拘役是一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
(二),刑事案件法院判決最長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2,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一般為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案件可延長至37天。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案件比較復雜可再延長一個月,另外遇到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可申請再延長二個月,如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審查起訴(檢察院)階段: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辦案期為1個月,案件比較復雜的為1個半月。但如出現補充偵查情況的補充偵查期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為2次,每次補充偵查后辦案期限從新計算。
審判階段:一審的期限普通程序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案件比較復雜可在二個半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審理期為20天。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案件比較復雜可在二個半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處罰的種類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三、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1、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處罰是各種處罰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方法。這種處罰,不僅可以剝奪被強制者的財產,而且可以剝奪其政治權利、人身自由,甚至剝奪生命。而行政處罰不涉及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
2、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處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而行政處罰只能對違反民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經濟法規等等,沒有達到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
3、適用的程序不同:刑事處罰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而行政處罰則行政程序做出來的,比較靈活。
4、作出處罰的機關不同:刑事處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用,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無權對公民適用處罰。而行政處罰可由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作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案件最輕的判刑
刑事案件最輕的刑罰為管制。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而附加刑則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最輕的刑罰就是管制。
而管制就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制度。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可以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而且,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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