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主體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主體有哪些
1、刑事訴訟主體有如下這些:
(1)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走私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院、法院;
(2)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
(3)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零八條【有關用語的解釋】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1、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有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有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2、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只有被告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
3、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訴訟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主要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5、是否使用調解不同。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有一些民事案件必須經過調解這一程序;刑事訴訟中的調解主要針對自訴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就定罪量刑問題不適用。
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是被害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主體。法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律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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