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拋物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高空拋物罪量刑標準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高空拋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觀要件
表現為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行為人已滿十六周歲的,即可以達到該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4、主觀要件
犯罪主觀方面是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故意將物品從高空拋出去。
三、高空拋物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四、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一)主觀性不同:
1、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法律責任不同:
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適用《民法典》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懲處力度不同: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拋物的行為是侵犯了我國驛公共秩序的管理,只要造成嚴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除了被判有期徒刑之外,如果造成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的,那么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所以,對于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罰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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