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拘留后多久才會判刑
對于刑事拘留一般屬于是偵查階段,拘留的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在期限滿了之后,相關的機關就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去決定采取一些強制的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等,在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機關認定了需要逮捕的人,應該在拘留后三天里面,提請人民檢查院進行審查批準。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會偵察2個月,但最長只能偵查7個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要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并且公安機關補充偵察要2個月,但不能退回補充偵察2次。法院通常要1個月審理,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1個月。二審要1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刑事拘留的特點: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拘留一般是多少天?這一具體問題,我將為您進行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違反了治安管理規定,可能會被給予治安拘留。如果有犯罪行為的,在刑事訴訟中,可能會被刑事拘留。任何拘留都是有期限的,那么,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天呢?
刑事拘留時間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最長為37日。因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然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拘留多長時間才能判刑
刑拘之后判刑的時間,需要分情況而定:
1、一般的刑事案件刑拘24小時后,在3日內即可進行逮捕。逮捕后進行偵查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偵查羈押之后,由檢察院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時間期限為一個月。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開始審判,一般情況下為兩個月。所以,一般情況下從刑拘到判刑為5個月03天;
2、對于流竄作案等情況逮捕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逮捕后進行偵查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偵查羈押期間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對重大犯罪集團等案件可以延長至5個月。可能判十年以上的,可以延長至7個月。是否起訴決定延長至一個月15天,審判延長至6個月。所以,總計經歷14個月52天。
一、刑事案件結案最快多久
依據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一般只有最長多久可以結案的規定,其實過程中是沒有最快多長時間結案的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事案件一般大致需要經歷偵查階段(公安部門)、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和審判階段(法院)三個階段。
偵查階段的執行部門是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分子實施刑事拘留,一般需要三天提請檢察院進行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天,最長只可延長至三十天,檢察院會在七天之內決定是否同意批準,該階段最快時間三至十天。逮捕后的偵查時間一般不可超過兩個月,如遇復雜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最多延長一個月。如所涉案情在交通不便地區或是重大的犯罪組織、流竄作案等情況,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對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時間是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最多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如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期限為兩次。
如沒有上訴或抗訴,審判階段一般是兩個月,最長是六個月。
二、取保候審后公安偵查有期限嗎
取保候審后的偵查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具體時間則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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