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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具備什么條件,有哪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1-27 04:41:05

精神損害賠償需具備哪些條件

精神損害賠償需具備哪些條件
精神損害賠償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1、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4、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精神損害是與物質損害密切相關的一種損害內容.其可以與物質損害同時發生,也可不同時發生.因其多為損害的是人格權利,而人格權的本質是定向選擇.這種定向選擇被法律保護或制約。
精神損害適用范圍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理賠的條件有哪些

摘要:交通事故出現索賠是理所當然的,也是保險公司應該為投保車輛提供的必要援助。但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拒賠則真的是損失慘重,但是在我國投保容易索賠難,車主想要獲得保險理賠,在投保之初就要了解清楚交通事故理賠的條件有哪些。接下來為你介紹交通事故理賠的條件有哪些,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事故發生后處理不當而造成保險公司拒賠則真的是損失慘重。造成這種現象的產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險公司與車主之間的利益點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不少車主對車輛缺乏必要的常識,所以引起索賠時的困難。引起這種困難,既可能是投保對保險條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處理方式不當造成的。
事故車輛的理賠條件(一)屬于投保車輛的損失。
(二)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三)不屬于除外責任。
(四)屬于必要的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條件1、事發后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經受理,獲得報案號。
2、向交警部門報案并獲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等待保險公司及交警部門做現場查勘。
4、到保險公司指定地點做定損并獲得《快速處理單》或《定損單》。
5、維修車輛或事故中的遭受損失的其它財產、涉及人身傷害時進行醫治。
6、持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車主身份證、保險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快速處理單或定損單、維修發票、受害者《死亡證明》(如在死亡前有醫療救治,則需醫療發票、病歷本、用藥清單)等材料到保險公司填寫索賠申請書并提交索賠要求。
發生事故后如何順利理賠交通事故發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外,還應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派人報案,則應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并提供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按要求填寫出險通知書。如來不及派人報案,可先電話報案,待事故處理后,再向保險公司補述事發經過,并填寫出險通知書。
按照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交通事故而受損時,或致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堅持修復為主原則,但在修復前須經保險公司定損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費用。送修理廠修復后,保存好修理發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
事故當事人想要向保險公司理賠,那么自己首先就要知道保險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會對自己的損害進行理賠,否則的話也是白費功夫。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符合上述條件的時候,保險公司是要進行理賠的。
保險不理賠的情形1、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賠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一條免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這就可能出現一種可能,投保人故意將受害人殺害(顯然上述案件不是這樣),從而獲取保險金,這種稱之為“道德風險”。這一免責條款正是為了防止類似“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
2、車輛未在規定時間內年檢或者未通過年檢出事造成的損失,不賠。車輛未通過年檢或者未及時年檢的,均屬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車險免責條款規定,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而上路行駛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視年檢這件事,車輛未年檢,保險就相當于白買,車輛處于“裸奔”狀態,要多危險有多危險。
3、車輛修理期間出事故造成的損失,不賠車輛在檢測、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維修點負有看管車輛的責任,車輛被盜或者損壞是屬于維修點的過失。
此外,還包括車輛在出險后,送去維修的路上或者在維修過程中額外出現的意外損失的情況,保險公司也是不賠償的。
4、新車未上牌、無臨時牌或者臨時牌過期期間造成的損失,不賠在汽車基本險的四個險種的免責條款中,都明確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專家建議,在為僅有臨時車牌的新車購買保險,應與保險公司事先單獨做出在臨時車牌方面的約定。
5、被保險人主動放棄追償權的,不賠“行善有風險,放棄追責需謹慎”。這緣于車輛損失險其中一條免責條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也就意味著,若你某天善心大發,放棄對責任方的追責權利,那就有可能要自己承擔事故損失,因為此種情況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損失給你。
6、駕駛證丟失、損害以及更換期間駕車造成的損失,不賠基本險四個險種的免責條款中均注明,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造成的事故損失的,不予賠償。
特別是駕駛證丟失、或者更換時注銷原駕駛證的,這期間駕車相當于無證駕駛,出事故不單保險不賠,可能會以無照駕駛被處罰。
7、在收費停車場丟車,不賠對于在收費停車場被盜竊的車輛,盡管投了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依然不會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既然停車場是收費的,那么就有看護保管好車輛的義務
因此,如果車輛在類似場合被盜,作為車主應該保管好停車場的收費憑證或發票,必要時作為維護自身利益的證據。
8、事發超過48小時未告知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賠這里為什么是“有可能不賠”呢?原因是《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事故發生超過48小時才通知保險公司,同時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財產損失證明,保險公司有權拒賠。當然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證明,包括交警給出的有效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是財產損失證明(例如車輛修理費等),那么就可以繼續向保險公司索賠。不過建議大家最好還是盡可能在48小時內報險,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若確實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時保險,也要現場拍照保留證據。
9、車輛的新增設備損害,不賠在車輛損失險和全車盜搶險的免責條款中規定,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這對于喜歡為自己的愛車“添油加醋”的車主們來說就需要注意了,現在很多車主在新車買回來之后,都熱衷于自己再加以裝飾一番,例如加個包圍,加個尾翼什么的。不過,在日常使用過程中就要注意了,因為這類新增部件的損壞,均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除非另外為這些新增部件買“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10、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賠基本險通用條款第八條寫明,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同時,《保險法》規定,如果在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內未支付當期保費,保險合同效力也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此時的保險合約也就相當于一紙空文。

民事損害賠償原則

法律主觀:

一、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 精神損害賠償 。
(二)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三)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四)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 損害賠償范圍 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征是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適用非常普通、并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二)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于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
三、侵權行為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 民事權利 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于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后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為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為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為”,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為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里對加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并無必要,因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是對致人損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里,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為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并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為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里,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為復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較為簡單;(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最為復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較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則較為復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于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為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定。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
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四個,即全面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以及衡平原則。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 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 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損害賠償必須具備的條件

法律分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一)須有違約行為。(二)須受害人損失。(三)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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