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顧客在超市受傷如果商場有過錯則商場要承擔賠償責任。例如顧客在超市購物被滑倒摔傷,超市在沒有完全盡到警示義務的情況下是有一定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律分析:超市作為經營者本應保持其超市內附屬設施公共衛生間的干爽整潔,地面平整,采取相應的防滑措施,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超市沒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上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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