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于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于其形式多樣,并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虛假廣告罪(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表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5)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1)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2)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3)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4)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5)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2.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數額: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二.集資詐騙罪
2.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詐騙罪表現)
(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個人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認定:
(1)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2)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3)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單位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認定:
(1)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2)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3)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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