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賠償標準
關于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賠償標準如下:
法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二、一般交通事故有精神損失費嗎
一般交通事故有精神損失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 精神損害賠償 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
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
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
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找法網提醒您,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
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 訴訟時效 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什么情況可以陪青春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 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于“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
“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補16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50個月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以及10個月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得不到法律支援
如果確有精神損失,可以向法院起訴
工傷待遇里不包括精神損失費。
個人受到民事侵權及精神傷害時可以索賠精神損失費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
1、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2、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二、侵權的五個條件:
1、須有損害存在——損害要件;
2、須損害系被控行為所致——因果關系要件;
3、 須加害行為違法——違法性要件;
4、須行為之際有過失——過失要件;
5、須加害人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要件;有四個要件的:損害; 行為的違法性; 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三、構成要素
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 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 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
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才能夠稱為“要件”, 否則, 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 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
四、精神賠償:
1、明確確認自然人的人格權利遭受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人格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的尊嚴和價值。人格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其自然屬性表現為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其社會屬性表現為名譽、榮譽、姓名、肖像、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等等,是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不能分離的固有的人格利益,當其被法律確認為民事權利時,就是人格權。
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對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限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幾項具體人格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原則精神,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完善了對自然人人格權利的司法保護體系。
2、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因身體遭受侵害造成死亡和殘疾的,規定有“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或“死亡補償費”,此種金錢賠償具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但其適用范圍限于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義,其保護也不夠充分和完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構成侵權,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睹穹ㄍ▌t》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薄懊袷聶嘁妗卑嗬屠?。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利的行為均直接確認其構成侵權,但對于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則往往是通過間接的方式給予司法保護。
什么情況下要賠償精神損失費?關于適格于請求精神損害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四條進行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什么情況下需要賠償精神損失費? 現在精神損害賠償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與你提問有關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是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才由侵害人承擔精神撫慰金(即你說的精神損失費).而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指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疾病或人身傷亡.
理論上可以要求甚至起訴商場賠償精神損失費,但是,現實執行中很難實現。
離婚時什么情況下女方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對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如出軌、家暴等幾種法定情況下,具體情況去詢問下相關法律人士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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