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存在過失與過錯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上,存在過失與過錯的區別是什么,區別是責任方處罰不同。
1、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要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需就行為人具有過錯提出證明。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一般侵權待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應承擔過錯的舉證責任。而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行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證明其沒有過錯則將被推定有過錯。
2、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中外學者曾提出了多種根據,諸如損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險范圍內,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損害的原因,故處于無證據狀態,損害事件的確定性已以表明行為人是有過錯的;由行為人舉證更有利于督促行為人預防損害的發生,等等。舉證責任倒置正是過錯推定的重要特點。
擴展資料
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過失責任原則,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過失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什么是過失犯罪
《刑法》第15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這一規定明確的揭示過失犯罪的基本特征。從刑法的這一定義可以看出,構成我國刑法上的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應當具備注意能力和注意義務兩個基本要素:這里的注意能力,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備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后果的預見能力,是過失犯罪成立的主觀要件之一。
刑法將過失犯罪明確的劃分為兩種類型,即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理解即認定 疏忽大意的過失,又稱無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由于行為人的潛意識所造成,其基本特征表現為認識責任與認識能力相分離。只有在具備認識責任,但卻未達到認識能力時,才會出現疏忽大意的過失。通過對《刑法》第15條的分析,可以得出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應當預見。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有責任預見并且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包括預見的責任和預見的能力兩層含義: (1)行為人對危害的發生有預見的責任。遇見責任是指從法律的意義上說明行為人具有某項特定的義務前提,因此預見的責任也可以稱之為預見的義務,是行為人應當預見的成立前提。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預見的責任,是根據法律的要求以及社會生活準則進行判斷,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就已經肩負著對某一危害社會結果的預見義務。 (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備預見的能力。所謂預見的能力,從刑法意義上講,是指從行為人主觀意義上提供認定預見成立的事實根據。預見的能力要求行為人的主觀能動作用與客觀認識對象相結合,客觀對象能夠為一般人所認識,而且行為人主觀上也具備這樣的認識能力,認識對象和認識能力才能達成一致,否則就會相分離。
2.沒有預見。沒有預見是疏忽大意過失存在的客觀事實,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由于沒有預見造成的。司法實踐中,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常見的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不僅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可能會產生的危害結果沒有預見,而且對行為本身也沒有認識,即行為人無意識的違反了自己的職責。這種情況大多發生在不作為的場合。 ﹙2﹚行為人有意識地違反自己的職責,并且認識到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其它結果,而沒有意識到是否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3.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原因是由于行為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行為人在應當預見的情況字下,之所以沒有預見,是由于行為人的疏忽大意。
﹙二﹚過于自信過失的理解及認定 所謂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應當避免而沒有避免造成過于自信過失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是過于自信過失成立的前提條件。行為人既然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就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一種義務。
2.行為人輕信所預見的結果能夠避免。這是造成該類過失犯罪的心理原因,是過于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也是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本質條件。它充分說明行為人之所以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原因就在于“行為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抱一種輕率的態度,對社會缺乏責任感和道德基礎”,因此應當受到這種否定性評價和刑罰的制裁。
過失有犯罪故意嗎
法律主觀:
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主要區分:不論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由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組成。而犯罪主觀方面是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首要前提。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各要素,這些要素的認定,對刑法規定的一切犯罪的認定都具有直接的決定意義。對刑法規定的犯罪來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特別是行為人的罪過也即故意或過失,將成為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個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條規定說明,那怕產生了多么嚴重的損害結果,只要造成這種結果的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都不構成犯罪,不管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決于他在主觀方面是否具有罪過,即故意或過失。可以這樣認為,《刑法》的每一條款犯罪以及刑罰輕重的設定,要考慮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不僅取決于他的行為,更取決于他在主觀方面是否有罪過。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犯罪--故意犯罪或是過失犯罪的認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對其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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