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銷罪的立案標準有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以,按以上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屬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
2、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會按以下量刑:
1、一般情況中,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傳銷的危害性
1、在經濟學層面上,傳銷以欺騙為直接手段,出售人與人之
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會判刑,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一般會判處刑罰,只是根據不同犯罪程度來量刑。傳銷類案件僅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認定:
第一種情形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第二種情形是,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第三種情形是,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傳銷行為有以下三點特征:
第一交納或變相交納高額入門費,即交入門費或高價購買商品后才可以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
第二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第三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計提報酬或者返利。 傳銷的本質是通過虛構事實及高額收益,騙取他人購買不存在任何價值的商品,或投資虛構出來的項目,而其每一級人員所獲得的的所謂返利,均是來源于下線繳納的入門費或商品購買費。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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