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重審的條件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重審的具體情形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如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且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據此,刑事案件發回重新與刑事案件第一審判程序相同,審理的內容也相同,即對案件定罪和量刑對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面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刑訴法解回再審法條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再審其實就意味著當初的判決結果可能從頭到尾都是錯的,那不排除案件原來審理的時候是存在著司法賄賂或者重大 職務犯罪 的。再審在我國的刑事案件審判當中屬于非常特別的一種狀況,因為審理的是屬于原先已經終結了的案件,想必大家也應該比較關注, 刑訴法 解回再審法條的規定是什么? 刑訴法解回再審法條的規定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 管轄 的 刑事申訴 是指對人民檢察院 訴訟 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 申訴 。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受委托的 律師 也可以代理申訴。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 刑罰 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案件申訴應當再審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 證據 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 立案 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 罪名 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第三百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判決、裁定生效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第三百七十七條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首先在我國提起再審的主體一般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才具備的,而且案件再審如果推翻了當初審理的結果就意味著 國家賠償 是成功了一大半的,但同時大家要注意啟動案件的再審的這個過程是非常的困難的,除非有了重大的證據足以證明當初案件的終結的結果是錯誤的。
有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再審
申 請 再 審
依法重新開庭再審判
(幫兇幫他人打架砍的我)平泉初審法官孫亞金!判銀樹德(幫兇)犯故意傷害罪持菜刀砍我重傷八級殘,判緩刑監獄外執行過輕我不服!我上訴到承德中級法院法官孫桂森給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是不合法,申請再審。
我國是法治國家:
我的冤案!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明文 規定的: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有》我沒去(幫兇)銀樹德家的屋內,法官孫亞金受賄硬判我去銀樹德家的屋內撕打!判幫兇銀樹德犯故意傷害罪持菜刀砍我重傷八級殘(應判實刑》判緩刑監外執行過輕!事實錯了吧?連事實都是錯的!還有什么是對的!
法官孫亞金 沒受我的賄賂就沒硬判幫兇銀樹德持菜刀去(到)馮文軒家屋內將馮文軒砍成重傷嚴重殘疾!判幫兇銀樹德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呢!法官孫亞金他沒受賄他又怎么解釋?
中國法律是兩審治!我是刑事傷害案件!判被告銀樹德幫兇是犯故意傷害罪重傷致殘判緩刑不服!為什么承德市中級法官孫桂森不給我公開!開庭審判案件又不是個人的隱私!為啥不給我公開!開庭我就沒得到公開訴說案情!我請的律師也沒得到公開,開庭說話糾正我的冤案的情節!我沒去幫兇銀樹德家的屋內法官孫亞金硬判我去在幫兇銀樹德家的屋內砍傷的我是受賄判假案吧!承德市中級法官孫桂森就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事實合法律都是錯的!還有什么是對的!要求重新開庭審判?
平泉法官瀆職
平泉法官孫亞金明顯受賄隱瞞事實,偽造證據貪贓枉法判假案!犯瀆職罪!給我造成冤案!三年勞教多次拘留管治!受賄的法官孫亞金判的假案就給我!終止!窮盡!依法來么!判幫兇銀樹德犯故意傷害罪砍我重傷致殘判緩刑監獄外執行!根據法律那條那款吶!給我終止!窮盡!我不服!
(1997)平刑初字第50號!第2頁倒數第十行!判馮家多人至被告人銀樹德家屋內與其撕打,后被告人銀樹德持菜刀將馮文軒左腕部砍成重傷,且八級殘!我沒去兇手銀樹德家屋內
(2000)承刑終字第1號!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平泉法官孫亞金受賄判假案!承德市中級法院法官!根據那條!那款!法律給假案維持原判決!原判決判的是幫兇銀樹德犯的是故意傷害罪!重傷!且八級殘!判幫兇銀樹德緩刑監獄外執行!那是不合法的!不支持!中國是兩審開庭審判治!我是刑事案件判故意傷害重傷致殘判罪犯緩刑!為啥中級法官不公開!開庭審判假案!給罪犯銀樹德用沒名❌❌ 證人證言作證!就給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不支持的!平泉原審法官孫亞金受賄枉法判假案!中級法官不改判假證!也跟著瀆職。
我沒去銀樹德家屋內,有(1998)承刑監字第26號!有現場照片記載(物證)!有證人證實出庭作證!我在我家蓋小房墻沒有他家院墻高將我墻撬壞!銀樹喜把我大錘鐵銑拿去!我去銀樹喜家當院要我大錘鐵銑發生肢體摩擦銀樹喜打我!我打銀樹喜是我倆的事!
銀樹德幫兇去(在)銀樹喜家當院拿菜刀故意砍我重傷致終身殘廢!是幫兇吧!判幫兇銀樹德緩刑監獄外執行!還給判到在幫兇銀樹德家的屋內將我砍傷致殘廢的!是瀆職吧!
(刑法)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故意傷害罪 打架致使受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重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依法 是 三年以 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實刑吧!《依法受害人不存在過錯吧》依法就是判三年以上實刑!判幫兇銀樹德是犯故意傷害罪重傷致殘!判幫兇銀樹德緩刑監獄外執行!法官孫亞金是犯貪贓枉法瀆職受賄吧!承德市中級法官孫桂森為什么也跟著維持假案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犯瀆職吧?
2016年我多次去北京最高級法院喊冤訴苦!北京最高法領導將我送到!河北省高級法院辦公室遲主任《駐京》那里反應!遲主任三次和平泉法院電視視頻連線!第二次刑事主管院長任建平!第一次第三次法院紀檢書記劉亞輝!遲主任指令找院長,調馮文軒的主審法官對質!馮文軒反應的事是否屬實!是在什么地方砍的馮文軒是定案量刑主要根據!處理結果反饋到省理處理!到現在沒有任何結果!為什么不讓法官孫亞金和我對質!
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八溝大街剪子胡同6號
馮文軒電話15031636570
2020年11月18 日
刑事申訴審查期限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申訴審查期限規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做出決定,最遲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是對于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的事實確實有錯誤的以及量刑證據不充分的等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申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 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中,此時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需要及時的在訴訟中了解自己所享有的一系列的權利的,在我國的人民法院對于刑事案件作出相應的判決之后,如果是又有案件中新的證據出現的,或者是判決錯誤的,此時是可以提起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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