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律制度。適用前提為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適用條件和范圍有:第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以及侵犯財產罪,被判處的刑期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第三,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制度。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適用刑事和解的犯罪包括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里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和解協議的適用范圍】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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