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漏稅是指納稅人在稅務申報中故意隱瞞、少報、謊報應納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對偷漏稅行為的查處是維護稅法尊嚴、保障稅收秩序的重要舉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程序規定》,稅務機關對偷漏稅行為的立案標準如下:
1. 偷漏稅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查處;
2. 偷漏稅金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內部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3. 偷漏稅金額在1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如果情節較重,可以立案查處;
4. 偷漏稅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如果情節較重,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偷漏稅的立案標準并不是絕對的,稅務機關還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偷漏稅的性質、情節、影響等因素,來決定是否立案查處。
此外,對于偷漏稅行為,稅務機關還有權進行稅務稽查、稅務調查等措施,并可以采取罰款、罰款加倍、罰款加處滯納金、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措施。對于情節嚴重的偷漏稅行為,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偷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為,對于涉及的納稅人和企業來說,應當嚴格遵守稅法規定,如實申報納稅,不得有任何隱瞞、少報、謊報的行為。稅務機關對于偷漏稅行為的查處也將更加嚴格,納稅人和企業應當提高警惕,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
偷稅漏稅的規定有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的,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若是偷稅數額不屬于以上兩種情形的,應當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是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逃稅屬于違法行為,嚴重的甚至是屬于一種犯罪行為。因為納稅是我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各種主體都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偷稅逃稅行為是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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