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視居住的條件及期限
指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固定的住處,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批準之后,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內執行監視居住。但無論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任何的差別,監視居住期間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針對監視居住最長是不得超過6個月。除了幾種特殊的情況,如通過上級要求執行監控犯罪人,并批準監視犯罪人,其他人是不得在公共場合或者其他場所執行此項行為。具體來說:
第一,針對這一類人公安機關人員,檢察院,人民法院等,他們可以對犯罪人或者被告人的居住地方執行,對于沒有固定處的,可以在制定的地方執行,犯罪嫌疑人進行居住監視。但監視居住不能超過六個月,且不能在羈押場所和立案現場執行。
第二,對于犯罪人相關的家屬辯護人員在超過了監視要求的期限,或監視居住期限滿期的,是有權益解除的。
建議對于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需遵守的規定,可起到減輕緩刑,不能未經上級批準隨意離開監視處,不能未經批準就與其他人員會面或報信,隨時收到消息立即報案,不得干擾證人,不能隱瞞或欺騙毀壞證據,需要將個人相關的各種證件上交執行機關進行保存。同時,針對被判處監視的居住一天是能折抵刑期一天,被判拘役的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監視居住兩日折抵一日刑期。監視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可以通過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或減輕自己的罪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的條件: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時間是多久
監視居住 時間是多久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取保候審 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律師 及其他 辯護人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 變更強制措施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第七十三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第七十四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二、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 依新《 刑事訴訟法 》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養 人; (四)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對于監視居住,自己一定要有足夠的準備,因為時間的關系,所以自己一定要學會在約束的期限內履行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對于被監視居住的人員來說,國家的法律規定對于我們的利益維護也是有著一定的保障,所以自己的可以進行一定的 申訴 。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