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報案后多長時間立案
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受理, 立案 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如果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則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若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若控告人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單位 管轄 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 管轄權 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報警多久會有結果
報警立案一般會在30日內有結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該案件不屬于刑事案件,或者不需要立案,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不過即便公安機關立案,對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立即判刑處罰,需要案件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這三道程序。
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如下:
1、當群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的,在一般情況下,民警會要求寫報案材料,做詢問筆錄,派出所同志會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
3、在認定有犯罪事實時,即進入立案偵查程序;
4、如果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當作犯罪處理,則決定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警察受理案件處理時間
警察辦案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1、公安辦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辦理刑事案件,時限更為嚴格。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等等。
警察辦案期限也是要看實際情況的。如果是治安事件一般是三十天,如果案情有些復雜辦案期限是六十天。如果是刑事案件,偵查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延長二個月,在有些特殊情況下偵查期限還可以再次延長二個月。
公安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報案后,一般應當在七天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時間規定如下:
1.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規定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
1、一般情況下;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七日以內;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至三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十日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十五日以內。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