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撞受傷誰的責任
學生在學校被同學弄傷學校有責任嗎 學校一般是有責任的,無責任為例外(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學生在學校被同學弄傷,除了追究涉事學生的責任外,還可以去追究學校的責任,不要認為學校方面就沒有責任。學生在學校被同學弄傷學生家長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要了解相應的法律知識,這時可以來找律師幫忙。
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打傷怎么賠償
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打傷的賠償方法如下:
1、向學校索賠:如果學校不能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導致學生在校內受到傷害,學生或家長可以向學校提出索賠要求。學校應該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進行反思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向傷害人索賠:如果是同學打傷學生,傷害人應該為學生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失費用等。可以協商解決,或者訴訟解決;
3、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果學生或家長購買了某種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一般涉及到意外險、責任險等。
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打傷賠償包括:
1、醫療費用:包括就醫、藥品、檢查、住院等費用;
2、誤工費用:如果因受傷需要請假或者辭職,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用;
3、精神損失費用:如果因受傷導致學生產生精神損失,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用;
4、殘疾賠償金:如果打傷導致學生殘疾,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
5、護理費用:如果受傷后需要進行護理,可以要求賠償護理費用。
綜上所述,賠償金額需要根據學生受到的傷害程度、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精神損失費用等進行評估,然后再進行賠償。在處理賠償問題時,需要依據法律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維護好受害學生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學生在學校摔傷的負責主體是誰
學生在學校摔傷的負責主體如下:
1、如果學生在校外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打架雙方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負責;
2、如果是學生在校內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那么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
(1)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
(2)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定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3、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及其他情形等12種情形。如果不履行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將要承擔傷害事故責任的過錯情形,都屬于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過程中應當加以預見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學校出現了上述情形,則可以據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錯,屬于學校責任事故,學校就應當承擔與其過借相適當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意外撞傷怎么賠償?
一年級孩子正常出教室門,被二年級孩子跑過來撞倒,導致鼻骨折,怎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學生在學校被同學意外撞傷時,受損害人可以向受損害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提出賠償要求,要求對受損害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受損害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支付賠償,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損害的學生或者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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