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情形的是哪些?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預備行為,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制造條件的行為。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為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根據(jù)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可以把這類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如行為人為實施盜竊活動而事先查看銀行所處的位置、保險柜放置的地方、毗鄰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線等。(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樓頂下滑入窗技術。(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是指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排除實行犯罪時可能遇到或已經(jīng)遇到的障礙,以便進一步實行犯罪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既可能是單純地排除障礙,等待時機成熟再實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礙之后,立即著手實行。(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追蹤被害人,是指跟蹤被害人,尋機作案或達到預定或合適地點后再實施犯罪。如,為實施搶劫犯罪而跟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點,等到被害人到來后,再對其實施預定的犯罪。(5)出發(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出發(fā)前往犯罪地點,是指已經(jīng)開始向犯罪場所進發(fā)。例如,為實施爆炸行為而攜帶爆炸物前往爆炸目標所在地。誘騙被害人趕赴犯罪地點,是指通過引誘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前往犯罪人預定的犯罪地點。(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犯罪預備包含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犯罪預備有以下這些情形: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于犯罪的需要。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5)出發(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什么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有哪些特征?
法律主觀:
1、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特征。 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特征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 犯罪構成 ,我國 刑法 規(guī)定原則上要作為犯罪處理;而犯意表示,還不是行為,無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表現(xiàn)上看,都不是在為犯罪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意表示不能處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類似于犯意表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意表示而應以犯罪論處: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成中所包含的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為。如 侮辱罪 、 誹謗罪 、 煽動分裂國家罪 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語行為,作為 強奸罪 、 搶劫罪 等犯罪的手段行為的威脅性語言。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成中屬于犯罪的實行行為,具備這些語言不但構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經(jīng)實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態(tài)。二是單個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計劃的書面語言,以及 共同犯罪 中勾結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這些語言都已經(jīng)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疇,而是在為實施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tài)可能發(fā)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 2、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主觀特征。 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主觀特征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有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fā)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qū)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xù)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準備包括
犯罪預備包括了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同時犯罪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因為犯罪預備階段沒有給社會大眾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實質的傷害,所以在對其進行處罰時也是會按照既遂犯的處罰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樣為了更好的促使當事人及時停止犯罪行為。
一、犯罪預備包括哪些內容? (1)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原則上要作為犯罪處理;而犯意表示,還不是行為,無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表現(xiàn)上看,都不是在為犯罪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意表示不能處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類似于犯意表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意表示而應以犯罪論處: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成中所包含的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為。如侮辱罪、誹謗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語行為,作為強奸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為的威脅性語言。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成中屬于犯罪的實行行為,具備這些語言不但構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經(jīng)實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態(tài)。二是單個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計劃的書面語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結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這些語言都已經(jīng)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疇,而是在為實施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tài)可能發(fā)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二、表現(xiàn)形式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缸镱A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xiàn)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翻墻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后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復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于犯罪的需要。 無論是任何形式的犯罪行為都將會給大眾公民以及社會的公共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都是會在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后進行立案調查,如果犯罪分子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中止了犯罪,在對其進行量刑和處罰時也是會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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