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麻將館打麻將死了,老板有責任嗎
在麻將館打麻將死了,老板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個人健康原因而死,其他打麻將者在其發病時,如果積極撥打120或者參與一定的救治,則其他人不承擔責任;
2、個人健康原因而死,其他打麻將者在其發病時,若其他人沒有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的,將要承擔與之過錯相對應的侵權連帶責任;
3、若是打麻將而導致的死亡,則同桌的人可能會酌情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4、開了麻將館,就有了安全注意義務,但這種責任是相應的責任,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打麻將死人不是都有責任,一般由死者自己負責;
5、若其他人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基于公平原則,一般要作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打牌腦溢血麻將館有責任嗎
打牌過程中發生腦溢血,麻將館只有在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對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負責,如存在安全隱患,需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排除或者提醒顧客注意。
如果在打牌的過程中發生了腦溢血導致受害人損失,麻將館是否有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為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如果麻將館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受害人發生腦溢血,麻將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不過,如果麻將館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比如受害人患有高血壓等先天性疾病,且麻將館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提醒過顧客注意,那么麻將館就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受害人自己存在一定責任,麻將館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嗎?如果受害人自己存在一定責任,如已知患有高血壓卻沒有告知麻將館,或是違反規定打牌導致腦溢血,那么麻將館不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評估其責任比例。
麻將館在經營活動中需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或者提醒顧客注意。如果在打牌的過程中發生了腦溢血導致受害人損失,麻將館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一起打牌有人死亡需要賠償嗎
一起打牌有人死亡需要賠償嗎法律分析:
打麻將死在麻將館,不能要求賠償,除非麻將館經營者明知打麻將的人因為身體健康不能打麻將仍為其提供服務的,或者是在打麻將的人發病時未提供救助義務的,否則,麻將館無需承擔責任。打麻將死在麻將館能否要求賠償取決于麻將館相關人員的行為是否與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一、通說認為,若存在以下情況,麻將館應承擔責任:
1、明知農村大伯存在不適宜打麻將的疾病,仍提供服務的。
2、存在超時提供服務、環境過于嘈雜等不利于健康的服務環境。
3、未對發病者提供及時救助或不具備基本救助條件的。
4、其它嚴重影響打麻將者健康的行為。
若存在以上情形,麻將館承擔部分責任,可在麻將館的責任范圍內要求賠償;若不存在則不承擔責任。因為身患心臟病打麻將,死者本人一定有責任,所以麻將館不可能承擔全責。
二、能否向一起打麻將的人要求賠償根據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結果:
1、若是因個人健康問題而死,其他打麻將者在其發病時,如果積極撥打120或者參與一定的救治,大家都無須承擔責任。
2、若是因個人健康原因而死,其他打麻將者在其發病時,不管不問,在場的人則會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3、若不是因個人健康原因死亡,而是其死亡與某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則某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衍生問題:
賭博罪量刑標準
為了達到營利的目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5000元以上的、賭資累計數額達5萬以上的、參賭人數立即達20人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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