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疫情擴散要付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法規,若感染新冠病毒者因隱瞞相關情況造成疫情傳播時,將視具體情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配合疫情防控的后果
1、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情節較輕的會處以警告的處理
2、情節嚴重的會處以罰款等。
二、如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出門戴口罩,勤洗手。
2、加強體育鍛煉,增強身體抵抗力。
3、不去人群聚集的地方聚集,不湊熱鬧。
4、及時報備,出現發燒,咳嗽,及時向社區或者村委報備。提高個人意思,加強個人防護,學習疫情相關知識。
三、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3、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4、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5、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7、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8、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9、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10、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
12、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責任是什么
1.人人必須守法律,顧全大局。《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據此,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于1月20日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自治區人民政府于1月25日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同時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公民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自覺承擔責任,自覺履行義務,自覺服從命令。
2.人人必須守責任,服從調度。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主動盡責,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
3.人人必須守公德、自我約束。《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時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對疫區實施封鎖。自治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凡從外地返回人員,未去過外地但家庭成員、親屬中有來自疫區的,或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隔離觀察人員有接觸史的,都要居家隔離觀察14天。無此情形也要按要求“宅”在家中,不聚會、不聚餐,不走親訪友,既自我保護,又保護他人。
4.人人必須守陣地,積極監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公民發現身邊有疑似、確診病人及發熱、咳嗽人員,特別是來自或接觸湖北省等疫情嚴重地區但未遵守隔離規定的人員,要及時勸誡并撥打舉報電話,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5.人人必須守底線,履行義務。《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公民要自覺配合疫情調查、檢驗、隔離,如實提供個人行程、身體狀況等信息,隱瞞不報造成不良后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6.人人必須守規矩,服從管理。《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時可采取緊急措施,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公民要主動服從社區、村嘎查的防控管理,積極落實出入登記、隔離留驗、佩戴口罩、體溫檢測、衛生保潔、防疫消毒等措施。
7.人人必守法紀、維護穩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八款、九款規定,依法嚴懲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行為。公民在疫情防控時期更要遵章守紀,不哄抬物價、囤積居奇,不哄搶哄鬧、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8.人人必須守秩序,依法作為。公安部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屬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私自設卡、阻斷交通,不得以任何手段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9.人人必須守信念,堅定信心。《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公安部明確要求依法打擊各類借疫情防控之機造謠滋事、惡意污蔑攻擊等不法行為,及時發現處置各類造謠、不實疫情信息。公民要相信黨和政府,相信科學,相信主流媒體聲音,堅定在黨的領導下打贏疫情阻擊戰的必勝信心,不恐慌,不聽信未經證實的消息、藥方、偏方,不信謠、不傳謠,不得泄露傳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保持理智健康心態,積極傳播正能量。
如果有人在疫情期間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各項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
第八十三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項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失信信息以及個人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因此,拒不配合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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